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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共是三种限制方式:

    一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规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东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决权,而是多股才享有一个表决权;

    二是间接限制;即通过规定不同公司议案的通过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数和最低表决权数的方式,增加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难度,从而间接达到限制效果;

    三是对代理表决权的限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为方便那些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又不愿放弃表决权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各国公司法大都允许股东采取委托投票方式参加表决。委托投票制对于保障股东尤其是高度分散的众多小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事务,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由此滋生了收购、滥用委托书的弊端。

  • 100人看过2024-01-05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中小股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有:

    一、股东享有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直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二、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中小股东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当中小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认为公司前途不好时,自己不愿意再作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并以此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

    四、股权优先购买权,这是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特权。当公司部分股东根据《公司法》第71条、72条的规定转让其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了,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五、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当出现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些情况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六、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股东根据查阅到的资料,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00人看过2024-01-05

    首先,这名股东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愿,并履行了出资义务,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股东身份应予以认定。其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投资协议》是全体股东的意志反映。借条和《还款计划书》认定这名股东的汇款,但只加盖公司财务章,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和股东会议决议,不能产生变更《投资协议》中股东出资的效力,因此,该出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回。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想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 100人看过2024-01-05
    大股东死亡后如果其他股东协商一致要解散公司的,是可以解散公司的,如果不同意解散公司的,可以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大股东的股份。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100人看过2024-01-05
      控股股东也属于股东,但是其权利与普通的股东是一样的。但由于其股权份额比较高,一般是占到有67%以上,所以一般能绝对保证对公司的控制和经营,而如果拥有的股份不足67%,高于50%,但仍能决定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事项。而控股股东也具有相应的义务,即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 100人看过2024-01-05
    我国没有规定董事长一定要由大股东担任,公司的董事都有机会担任董事长,但实践中一般是由大股东担任的。
  • 139人看过2024-01-05

    需要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

    (3)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关于公司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认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

    (8)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9)公司营业执照;

    (10)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因各地办事机构要求不尽一致,详细内容请以所在地办事机构要求为准。

  • 100人看过2024-01-05

      大股东死亡其他股东能否解散公司

      大股东死亡后如果其他股东协商一致要解散公司的,是可以解散公司的,如果不同意解散公司的,可以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大股东的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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