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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分为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和质询权。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系行使其查阅权。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的表决救济)

    累积投票权是指股东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

    世界各国对累积投票制度只局限于董事选举、还是董-监合并,进行累积投票选举有不同的主张。董-监采用累积投票制度进行合并选举比较恰当,如果不给小股东以制度救济,小股东就会丧失出任监事的机会。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增加相关内容。

    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所谓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股东对于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该股东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亦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亦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事表决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大股东在多个公司持有股份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设立禁止性规定又可能导致公司丧失商业机会,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同意,董事、经理就可以与公司订合同或进行交易。因而,我国公司法应规定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和利害关系的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

    三、表决权代理制度

    表决权代理,又称表决权信托,是针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由于股份公司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有时因参加股东会成本太高而不得不放弃参加,通过表决权集中授予委托人,对抗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

    我国公司法第108条对表决信托制度作了规定,但这过于原则,实际操作性差。可参照外国公司法作出具体规定:

    (一)委托人需是股东或其律师,要用明示方式将表决权授予受托人;

    (二)签订信托条款协议,委托人将股票移交受托人,受托人向公司提交登记表册和信托协议书副本;

    (三)受托人尽善诚实义务,不能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不能故意遗漏重要事实,也不能以获取私利出售表决权。

    四、股东派生诉讼问题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大股东或董事的侵害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理论上,只有公司才是唯一拥有合法诉权的当事人,因此,股东所提起的诉讼实质上是代替公司行使诉权,因此称股东派生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大陆法系一般把这种特殊的诉讼视为代表诉讼)。

    通常情况下,享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会出现两种后果:

    其一是直接侵害了少数股股东的权益;

    其二是直接侵害了公司的权益。前一种,各国一般都规定允许单个或少数股股东提起直接诉讼。而后一种,公司的机关应当及时行使公司的诉权,但由于公司的机关为大股东所控制,必然造成公司诉权行使之懈怠,为保护公司的权益不受侵害,从而间接地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规定派生诉讼的权利十分必要。我国公司法缺少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五、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

    在要约收购中,对小股东的保护,多数国家通常采用强制收购要约。强制收购是指当一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在当今上市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持有一个上市公司30%或35%股权的股东,已基本上取得了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该股东不但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自由选派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作出决定,而且在市场上进一步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以达到绝对控股地位也并不是一件难事,小股东因此而被剥夺应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处于任人支配的地位。小股东失去了经营管理的权利。因此,要求持股30%或35%以上的大股东作出强制性全面要约,是合情合理的。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知情权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股东知情权并非是股东所享有的单一权利而而是一个权利体系。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般的诉讼要件,即起诉的形式要件;权利保护要件,该要件又包括实体的权利保护要件和诉讼的权利保护要件,前者即原告主张的实体法上权利义务关系应该存在或不存在;后者即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的要件。其中,起诉的形式要件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容易判断,不存在多大问题,而实体的权利保护要件一般应以法律明确的规定作为判断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它与实体法上的诉讼请求权的基础具有一致性,但存在的问题是,现代民事诉讼理论认为,以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当事人即为诉讼法上当事人,对于诉讼担当法律现象则无法作出合理说明。因此,当事人适格的概念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即除了包括实质的正当当事人(亦即实体法上之权利义务人),还包括形式的正当当事人(即非实体法上之权利义务人,但享有诉讼实施权的人)。诉的利益在理论上被认为包含两方面的内容:权利保护资格和权利保护的利益。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既具有其独立的存在意义和价值,如在诉讼担当的场合,诉讼担当人是适格当事人,然而案件实体利益的主体并非诉讼当事人,且实际诉的利益却并不归属于诉讼担当人而归案件实体利益的主体,一般认为这种法定诉讼担当人主要有代位债权人、遗产管理人、清算人、派生诉讼中的股东、职务上和公益上的当事人等;同时也有其相互统一甚至是同一的一面,如形成之诉的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就是统一的,因为法律通常明确规定有形成利益(诉的利益)的人才可以成为形成之诉的当事人,所以当事人不适格,所提之诉也就没有诉的利益。
  • 110人看过2024-01-05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后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的,是不需要交纳税费的,但拖欠的税费有可能要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 100人看过2024-01-05

    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股东为法人的,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

    (3)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4)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的其他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指股东对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股东对其出资的所有权就直接体现受益权、转让权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上。股东能够得到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前提条件是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时,其全部财产在向公司全体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也就是说,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权优先于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各国公司法均一方面规定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具有分配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规定了禁止未清偿公司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条款。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照前列顺序清偿完毕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是没有义务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这是一个原则。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就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某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例外情况。

    公司注册的资本的认缴制,是受法律保护的制度。股东依照法律规定在公司章程里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受法律保护的。出资期限没有届满之前,股东没有提前实缴的义务,这也是一个原则。只有在少数特别情况下,才可能产生“出资加速”的义务,而这是例外情况,不是原则。

  • 100人看过2024-01-05
    任何一个公司均有一部分股东相对弱势,如小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失去实际控制的股东,他们的权益基础是知情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分配权。股东知情权体现在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当然股东也不能滥用其权利,比如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 100人看过2024-01-05

    1、由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由公司签署的指定委托代理人证明

    3、由公司签署的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4、由公司签署的公司章程修订稿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7、新的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表

    8、公司所有新老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委托代理公司代理变更,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公司公章

    10、所有股东的私章

    公司股东变更,只需要更换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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