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转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提供不实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该种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不诚信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纠纷、债务等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诚然,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亦可能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行为,为此,转让方可在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转让方也可要求受让方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
股权登记日是指董事会规定的登记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名单的截止日期,股权登记日通常在股利宣告日的两周以后,在股权登记日拥有公司股票的人能够分得股利。
股权登记日是指董事会规定的登记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名单的截止日期,股权登记日通常在股利宣告日的两周以后,在股权登记日拥有公司股票的人能够分得股利。
股权登记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红配股。如果投资者想要获得某一家上市公司的分红,就要弄清股权登记日的时间。
股权登记日是指董事会规定的,领取股利的股东的截止日期。股权登记日一般情况下是股息宣告日后两周,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领取股息。投资者如果要想获得上市公司的股利和配股权,就必须要弄知道,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具体是哪一天,否则将会意外失去分红和配股的机会。
年报公布后,大概一个月会开股东大会通过送股或者分红方案,股东大会结束后一周左右会公布具体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后下一个交易日进行除权除息。
股权登记日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利或进行配股时规定一个日期。
因此,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收盘时仍持有或买进该公司的股票的投资者是可以享有此次分红或参与此次配股或参加此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红配股。
合同违约,应对采取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
(2)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金。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违约金。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
出资人以不能转让的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出资的条件。
(2)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纠纷存在欺诈属于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合同欺诈行为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主客观要件。
(1)对于返还财产,可以由受害人主张,以有利于受害人为原则,决定是否返还,实现减少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和浪费”的目标。
(2)对由于欺诈行为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决策失误致使规避没有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应当赔偿损失。
(3)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应适当损偿。按照民事协商原则和调解原则,这种责任制度将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体现了法律的威严。
(一)、先到原开户行注销基本账户,注销基本户需以下资料办理:
1、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件、授权人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以及授权书;
3、未用完的支票、电汇凭证等空白凭证(记得要留一张支票好把账户里的剩余现金提现或者转账用);
4、开户印鉴卡;
5、基本帐户开户证可证;
6、填写销户申请书、公章、支票财务章及私章(原来预留在印鉴卡的章)。
(二)、再到要开户的银行设立基本账户,开设基本户需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正副本;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相关授权文件(授权办理业务、授权使用印鉴章作为预留印鉴用);1-4项的证明文件需提供A4纸复印件(基本账户2份),并加盖公章。
5、开户申请表(开户取表填写)、单位公章、预留印鉴(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私章)。
股权转让纠纷作为合同纠纷的一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同纠纷管辖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权转让纠纷合同履行地应当依据合同的“特征义务”来确定。
(1)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2)确认受让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公司注册地为合同履行地;
(3)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司注册地为合同履行地;
(4)股权转让引起的对公司债权债务承担的争议等,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5)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双方转让标的的称谓不同,因此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实行严格的限制转让制度。对内主让与对外转让做了明显的区别:内部转让股权比较自由;对外转让股权实行严格限制,必须经全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该股权,在同等情况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实行转让登记制度。
2、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现对简单,实行自由转让。无论转让给内部股东还是外部投资者,都采取自由转让。但是《公司法》也对股份转让作了一定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公司法》规定的除外。
(4)交易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两者实质不同,因此两者转让的行为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不完全独立的自由转让,原因是除了具有资合性,还具有较强的人合性。也是由于较强的人和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即对内开放,对外限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独立的转让,其本质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资合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