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股东拒绝出资会有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1、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责任。
2、限制股东权利。
3、解除股东资格。
4、清偿公司债务。
5、公司清算时缴足出资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大股东控制股东会
大股东在股东会上利用其优势股权比例,强行通过自己提出的决议案。股东会形同虚设,小股东缺乏话语权和影响力。甚至从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
2、大股东控制经营权
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把持股东会,进而操纵董事会,控制高层管理人的任免,控制了经营权。小股东被排斥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甚至连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都无法了解。极端的情况下连公司的大门都进不去。
3、大股东限制红利分配
大股东控制的实际经营者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转嫁经营风险,或通过高额年薪制等手段,变相瓜分红利,侵害小股东的投资收益权,使小股东投资公司获利的目的落空。甚至在公司连年赢利的情况下也从不分配红利。
4、小股东苦难深重,退出无门
在原有的法律体系下,小股东在失去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收益权甚至知情权的情况下,却无法转让出资退出公司;在公司经营连年亏损,发展无望,目的落空的情况下,却无法解散公司以停止损失的扩大。
以上是小股东利益受损的典型表现,究其原因,主要因为以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资本多数决原则,但对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侵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却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
多数决原则使持有公司多数股份的大股东可以利用其优势控股地位,以投票权的简单多数即可控制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决定公司的管理者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将自己的意志直接体现为公司的意志。
同时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资本维持制度,却未赋予小股东在权益受损时请求公司回购股份或解散公司的权利,制约了小股东对出资自我保护的实现。
流程:
1、申请人依法申领、报送《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不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需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5、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6、发照。
可以向法人或股东借款,收据可以作为原始凭证作帐,分录为:借:现金,贷: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不能作为长期借款,长期借款是面对银行的.
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合法”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等。例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应超过一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帐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果股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该受到惩处。
所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采用借款的方式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股东就要因为该行为不合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每个公司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不尽相同,多则几十项、少则几项。大多数公司将股本结构变动、董事会变更、股份类别变动、公司宣派或支付股息、优先股及/或其持有人权利义务变更规定为重大事项。
风险投资人可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公司拖欠工资,员工一般不可以找股东给。公司是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股东并不承担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公司应该以其财产来进行支付,否则员工可向劳动局举报或依法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按相关规定,虽然不是公司股东,只要不存在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当事人仍然有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是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巨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