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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人看过2024-01-05

    公司可在下列条件下解散:

    1、当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股东利益继续遭受重大损失,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出现了解散公司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3、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强制解散。强制解散的原因是主管由于某些情况,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 100人看过2024-01-05

    1、解散公司的权利行使。

    少数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力,是新订《公司法》新增加的内容,体现在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本文所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一般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期间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也即平时所称的“公司僵局”。该权利是少数股东权利中比较极端的、最后的救济手段之一,由于一旦适用司法解散,公司即可进入清算程序,甚至法人资格归于消灭,对公司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所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股东该项权利的行使均主张有一定限制,坚持“用尽内部救济原则和利益均衡原则”,防止权利滥用而导致公司利益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实践中对于该僵局的解决,宜采取股东退出模式得以解决。如:通过内部、外部股份转让。这样既可以打破僵局救济少数股东权利,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公司的存续。

    2、直接诉讼与代位诉讼制度。

    一般认为公司诉讼主要分为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两种。前者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其公司所有权人的身份而提起的旨在强制执行其请求权的诉讼。这种诉讼提起权是一种自益权,完全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提起。原《公司法》第111条及新订《公司法》第12条均有相应规定,因此本文着重讨论后者。代位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衍生诉讼”“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公司权益者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派生诉讼的提起权属于固有的股东权利,在性质上属于股东的共益权”。该制度最终被我国新订《公司法》所吸收、确认,体现在第152条。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该诉讼权利并不是源于自己,而是源于公司,以及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该权利,在制定设计上规定了两个限制性条件:1.主体要求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2.必须首先向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只有在以上机构或人员在收到该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位诉讼。代位诉讼制度最初起源于19世纪英美国家,是作为衡平法上的一项特殊制度而出现的,后,不仅被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和公司法所借鉴,而且被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借鉴,从而成为少数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

    总之,扩大和加强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同时对控制股东滥用权利做出限制,加强股东诉讼的权利和程序性规定,是新订《公司法》的特点之一。它改变了原《公司法》在这方面规定失之片面,而且过于简单,没有对股东相应权利行使的方式、程序和障碍排除等操作性问题做出规定、对相应股东权益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做出制度安排的缺陷,大胆吸收和借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关于少数股东保护方面先进制度,使我国在少数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提高到了一个新阶段,也必将对少数股东权益维护起到切实地保障作用。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关于股权执行的规定

    1998年7月1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意见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统一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有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关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股权的转让的规定,并不需要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而是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让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放宽了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的方式决定。

    二、股权执行中优先购买权存在的价值冲突

    《拍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拍卖法》中我们可以看出,最后买受人只有一个:竞价最高的人或通过抽签方式取得的人。如果对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的股权转让,以拍卖的方式进行,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也就是其他多名股东都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通过抽签的(赌博的)方式进行从而只有一个买受人的话,这就破坏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这也不符合新《公司法》最大的尊重当事人私法自治的理念。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强制执行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优先购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我国民商法上有关优先购买权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承典人的优先购买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优先购买权等。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基于股东权中的自益权而产生的一种基本股东权利,是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行使的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其行使的目的是“避免第三人的加入而破坏有限公司之闭锁性特质。故赋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有指定受让人行使优先受让权之权利”。(应突出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

    执行程序中的股权转让,从司法实践来看,一种方式是在法院监督下的被执行人自行转让股权,由被执行人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对于这种方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完全可以按照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另一种方式就是强制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拍卖,用拍卖所得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本人(单位)申请以(股权公司名称)的股权投资(被投资公司名称),经仔细阅读本告知承诺书内容后愿意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单位)用作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本人(单位)用以出资的股权,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未实际缴纳的股权;

    (2)设定担保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

    (3)已出资其他公司的股权;

    (4)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无记名股票代表的股权;

    (5)目标企业的股东(出资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的股权。

    3.本人(单位)承担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股权出资人签字(盖章):XX

    XX年XX月XX日

  • 113人看过2024-01-05

    一、营业税及附加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4〕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二、税金及附加新规定

    1、《企业会计制度》

    540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附加费等。

    5405“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成本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

    2、新准则体系

    6402“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6403“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规则,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即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

    2、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

    3、当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的成员及其公司财产作清楚的区分时,即财产混同;

    4、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

    相关内容:什么是财产混同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公司财产与其股东和其他公司财产的分离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只有在财产分离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财产混同违背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资本维持和公司资本不变等基本原则,潜伏着公司财产被隐匿、非法转移或被私吞、挪用的重大隐患,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通常情况下,财产混同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其股东的或其他公司的办公设施完全同一;公司没有独立的账簿及盈亏状况无记录或者记录不实;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或者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公司的负债则为股东的债务等等。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变更并不会需要很久的时间,网上预约变更时间一般是3-5个工作日,到现场预约一般是预约后的2-3天后办理。办理变更执照后有的可当天去执照有的第二天取取执照后再去办理变更代码和税务。
  • 112人看过2024-01-05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能不能申请破产,主要看公司是否符合破产的情形,符合破产情形的就算没有资产也可以申请破产。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100人看过2024-01-05

    家族式企业股东可以随时退股吗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法对转让股权的规定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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