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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实体的正义。这对股东而言就是其要求查账的目的是否是正义的。这一正义性并不因其是出于保护公司的利益还是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有所变化,只要其目的是正当合理的,就是符合正义。我国的公司法对股东的正义性,有比较明显的倾斜。因为对于股东的请求正义性的审查只是要求股东能作出合理的说明就可以了,并不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这一法律上的倾斜主要是基于股东与公司比较上的弱势地位。公司制奉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部分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往往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手中。

    正义的出发点对于公司而言,就是拒绝查账的理由是否正义。公司法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可见,公司的正义性在于要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否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可见,公司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正义性是需要付出更多义务的,即举证义务。

    二、程序正义。股东行使查账权最基本的程序,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要求查账的理由。公司法作出如此规定,目的很明显。就是在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股东的同时也要保护公司的利益,尽量防止股东滥用查账权。如果股东不需要什么相对硬性的前置程序就可以随意查阅公司账簿,不仅会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而且会因股东的恶意查账而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尽管公司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公司接到股东的书面申请,正义的程序是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股东查账的目的,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决定回复要求查账的股东。

    三、应用法律技巧的实践正义。实体与程序的正义,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双方的出手与接招却大有技巧,只不过所谓的技巧是否有效果,即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样要求所运用的技巧要基于基本的正义。作为股东,所谓的技巧主要体现在查账权的灵活运用和查账目的的表述。鉴于公司法对于股东查账权的强化保护,股东就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权利,可以直接出于知情权的目的,甚至可以出于间接的目的行使该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05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这明确了股东有权转让出资,至于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则不受限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里要明确两点:一是在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是完全自由的;二是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则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但也不是要经过每一个股东的同意,而只要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仅有否决权,他们还有购买该转让出资的义务,如果不购买的,就要被视为是同意转让,这里是既加以限制,又使股东转让出资在一定条件下有路可走,这也是从根本上肯定了转让出资的权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本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它的作用是有利于维护公司的人合因素,有益于公司稳定。实现这项权利的前提为同等条件才能先买,而并非是绝对的优先受让。
  • 100人看过2024-01-05

    认缴资金不到位能注销吗

    认缴资金不到位能注销。

    认缴制的注册资本,其认缴期限由股东之间约定的。也就是说,股东之间没有按期缴够注册资本,也只是股东之间的违约。

    而股东一旦认缴完注册资本,那么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也就形成了,这个责任是不以注册资本实际到位为准的。

    所以,如果约定的期限注册资本没有缴齐,那么可以和别的股东再次约定,把认缴期限往后拖。

    当然也可以选择注销。同时注销后还可以再办公司,没有任何影响的。

  • 100人看过2024-01-05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以出资瑕疵范围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5

    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然而,当茂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盛公司)股东上投房地产公司、静安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依据章程要求查阅历年来的财务报告、提供房屋担保债务合同、复印公司会计账簿时,由于两股东未按程序行事,导致该诉讼请求最终未能获得法院判决认可。

  • 100人看过2024-01-05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引起股东派生诉讼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侵害主要来源于:(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害。(2)他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担当公司职务的员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也包括和公司没有直接、稳定关系的第三方。他人侵害公司利益主要包括侵权和违约两种情况。
    第二,应满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
    (一)股东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请求。除因紧急情况,股东需诉前向公司机关提出以诉讼追究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的要求。因为,股东派生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代为诉讼,其代为的前提是作为诉权实质意义的享有者——公司不行使其诉权。而且,派生诉讼提起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敦促公司机关行使诉权是必要的。
    (二)发生请求不能。这种请求不能一方面体现为积极的被拒绝,或者公司有关机关消极的不做回应。一般情况下只有公司怠于、拒绝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客观上不追究侵害人的责任的时候,股东才可以提起派生诉讼。我国《公司法》规定:(1)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三)在一定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经请求直接提起诉讼: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派生诉讼制度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仍然是属于公司的。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股东如何行使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另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才可查阅、复制相关材料,而且必须登记。对于查阅的地点及时长,相关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相关法院判决可以推断出,股东在查阅公司相关材料时应在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对于查阅时长也要有一定的限制。

    2、股东行使查阅权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申请,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由《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是在权利平衡的机制下进行的,即对于经营效率、经营秩序等公司权益未形成不利影响。

    3、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的认定

    虽然公司法为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设置了技术性操作规则,但并未对“不正当目的”作出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如果章程约定公司应当定期将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送交公司股东,则推定公司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具有正当目的,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查阅账簿。

    (2)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其他诉讼或者纠纷不得成为公司拒绝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抗辩理由。

    (3)应当知晓公司财务情况的股东亦可行使账簿查阅权,公司不得以其应知账目情况而故意行使账簿查阅权扰乱公司正常经营为由,拒绝股东查阅账簿。

    4、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举证责任

    至于如何分配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之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只要股东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查账正当性目的,公司必须承担说服责任,亦即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否则,公司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股东的提出责任与公司的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并不相同,前者只要达到可能性的标准,后者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要退出可公司还有一部分账没收回怎么分

    可以直接进行公司债务清算,至于公司的股东问题,新加入的朋友并未在工商局进行登记,因此仍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但已加入的朋友的份额属于你们的私下协议,在分配时是可以共同分配的,但是没有对外效力。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的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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