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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控股股东的权利:改制重组、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分红、表决、查阅等。控股股东的义务: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规章。

      因此,控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按照上述进行解决。

  • 100人看过2024-01-05

    持有或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会极易为控制股东操纵,如果中小股东没有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由控股股东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且内容并不限于此。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给经营层和其他股东,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少数股东知情权的保障制度、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的回避制度、特定情形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特定情形下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以及代位诉讼制度。

    综上所述,子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如果超过少数股东权益的,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如果规定股东承担责任,则用少数股东权益对冲亏损,等以后有利润后再弥补。作为少数股东,也享受一定的权利,当公司出现连续盈利的时候,能主张分红。

  • 100人看过2024-01-05

    1、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在认缴制下,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理论上可以是五年、十年甚至更长。

    2、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加速到期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公司人格否认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如果股东实缴的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和所需财产极不相称,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有可能认定股东滥用了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规避债务,将经营风险外化给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5
      首先是主体问题,提起公司知情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但未出资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被告则应该是股东所投资的公司,而不是其他股东。其次,为保障股东通过提起知情权诉讼最终实现权利,防止被查阅对象的灭失、损毁灭失风险,原告在提起该类诉讼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及时地提出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再次,法院诉讼程序中应当注意,一方面应尽量缩短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普通民事案件一审的审理期限为三到六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在知情权对象中,类似于财务会计报告等很大一部分材料都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而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的目的,往往是为了通过这些材料及时了解公司状况,以便更好地行使其他股东权利。因此,如果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即使股东最终通过诉讼取得了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过长的审理期限也往往会令这些材料的作用降低,这无疑是与股东提起诉讼的初衷相违背的。另一方面,对此类案件的强制执行程序,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但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向人民法院指定的查阅人提供生效判决书明确的公司文件外,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封存被执行人相关公司文件等强制执行措施。但具体对资料的查阅行为人,人民法院应当具体审查,由申请人和人民法院共同指定的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实施较为妥当,尤其是当该股东是非自然人时,这些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助于他们更好地查阅相关资料。但更重要的是,由于在审阅知情权的对象时,审阅人往往会接触到大量的商业秘密,而会计师、律师往往受到保守业务秘密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约束,由他们进行审阅,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100人看过2024-01-05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的股东名册有以下法律效力:

    (1)权利推定效力,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相对效力,股东名册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对抗效力和免责效力。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民法典》第44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对有权处分的且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
  • 100人看过2024-01-05

    1、股东原则上不需要承担公司经营期间的亏损。

    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有股东滥用法人的资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使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423人看过2024-01-05

    不是。

    合伙人和股东的区别如下:

    第一、身份不同:

    1、合伙人是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即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

    2、股东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即独立法人单位的投资人。

    第二、出资不同:

    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之外,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股东是不允许用劳务出资的。

    第三、责任形式:

    不同合伙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也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故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权,并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会选举董事的流程如下:

    (1)于股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2)召开股东会,对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选举事项作出决议;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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