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并没有改变原股东身份,不需要变更股东。只是股权质押后,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明该股权经过质押了,存在权利限制。
股权出质以后,不得转让。要使转让合法有效,必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而且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因为虽然在出质以后,该出质的股权仍然是出质人所有,也只有出质人才能享有处分权,但是该出质的股权在出质后已经被质权人以登记形式占有,成为债权的担保,所以出质人的处分是受到限制的,如果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协商一致,出质人转让该出质股权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果给质权人造成损失,出质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如果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在债务清偿期届之前转让出质股权的,则出质人应当进行预清偿,有一方不同意预清偿的,则应当将所得款项进行提存,继续质押。
需要。股东只在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除此之外,不再需要承担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征得股东同意转让以及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属公司法规定的转让程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在同等条件下将股权转让其他股东的义务,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词,因程序上的瑕疵应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而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错误也可导致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消。
不一定。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必须有;董事会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公司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不得设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至于什么是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公司法并没有定义。这完全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经验。基本上,只要他们认为自己活得少,活得少,他们就会成功。只需在公司章程中达成协议;监事会也可以有也可以没有,相关规定与董事会有关。2、股东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必须有;董事会必须有;监事会必须有。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不。因为只有一个股东,不能开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可有可无,参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符合股东人数少的要求,因此不能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通常,它也不是。但是,如果股东认为只有一个股东,就不能开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可有可有可有可有,参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由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要。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开,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主持。
根据《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定价的确定方法:
1.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2.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按以下原则分别确定:
(1)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解散公司要有法律规定的事由,符合相应的事由(公司经营严重困难等)后,要求解散公司的主体还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持股比例,达到上述两个条件后,才可以要求司法解散。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解散,那么可以在达到上述条件后要求法院解散。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的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这种行为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的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这就从财务角度遏止了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