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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人看过2024-01-05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在合同是签字与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关系的,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债务,如果履行了出资,没有滥用职权造成公司损失的,不承担责任。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的知情权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如上述质询权就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除此之外,股东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股东对公司的重要事项有被告知及公告的权利,公司首先要向股东告知公司各个方面的重要事项。

      股东对公司重要文件有查阅及复制权。公司重要文件主要指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公司财务会计文件等。对公司财务会计文件的告知和查阅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重要手段和重要权利,如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第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其他国家的公司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且将查阅的范围扩大至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其他文件,如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察人的报告。

      各国法律大都明文规定股东除有权查阅公司重要财务会计文件外,还可以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股东名册、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等重要文件。我国《公司法》第110条也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不过,《公司法》的这项规定仍然十分抽象和概括,允许股东查阅和复制的公司重要文件的范围也十分有限。

  • 108人看过2024-01-05
    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3、以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股东,应当签订合法有效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100人看过2024-01-05
      代收股款协议是股份发行人与其选定的银行之间达成的关于银行代发行人接收股款的协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不直接接受认购人缴纳的股款,而是由发起人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银行向缴纳股款的认购人出具收款凭证。在收齐股款之后银行还必须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情况证明.
  • 113人看过2024-01-05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不可以退股。

      根据《公司法》股份只能进行转让不能由公司收购,应当优先转让给股东,如果股东不购买的,可以转让给他人。

      因此,改制公司职工入股后是否可以退股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以免对相关经营活动产生不便,可以提前了解查询相关资料进行准备。

  • 100人看过2024-01-05

      1、理论基础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该规定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

      2、现行立法

      我国《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夫妻财产分割

      股东因离婚需要与配偶分割所持股权或将所持股权赠与子女等近亲属,这种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发生的股权转让不同于一般的股权转让。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发生的股权转让一般要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除非公司章程对此有特别规定。

      对此,我国《公司法》没有专条规定。但《公司法》对与其具有完全相同法理基础的股权继承给与了专条规定。《公司法》第76条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夫妻财产涉及股权分割时可以类推适用股权继承原理。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亲属之间自由转让。但是,章程可以规定,配偶、继承人只有在按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认可后,才可成为股东。公司章程对此规定的条件,不得高于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股份的条件,否则,该条款无效。

      4、法院强制执行

      当股东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法院可以强制转让股权来偿债。此时公司其他股东仍然享有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111人看过2024-01-05

    股东会决议包含的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由此可知,股东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当满足程序性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请求并说明目的;实体性条件——不能用于不正当目的,如若公司有合理的依据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目的,有权拒绝股东的请求。另外,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查阅、复制权,但对于会计账薄,股东只有查阅权,而没有复制权。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股一表决权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特别是股份平等原则在表决权领域的主要体现。本原则为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章程中不得另行规定,即使有股东之间的合意也是无效。

      关于股东争议的解决之道一般可以从以下路径探寻:

      1、协商解决争议问题,继续友好合作。对于股东之间出现的问题要本着共益性原则求同存异,以公司存续和发展为最大目标,毕竟企业健康发展是各股东经济利益保障的前提。

      2、一方股东退出,另一方股东继续维持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独立性。一般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股权,通常是小股东退出。

      3、如果股东争议比较大,一般是大股东和二股东之间矛盾不可调和,协商未果,导致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解散公司可能是最后的选择。实践中,一般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比较常见,也有协商清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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