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般是属于民事案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企业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在内的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实质上属于抵偿股东投资资产,应此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是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处理公司事务的代理人,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则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自然人独资,也称个人独资,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监事是可以由股东担任的,除了股东外,监事会的成员应该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一)股东权是一种资格权利。股东是股东权的权利主体,享有公司股东权的人,必须依法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从一定的意义上讲,股东权就是一种股东资格的权利,如果没有或者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当然也就没有股东权利。股东资格是股东向公司投入自己的财产后,以自己的财产权换取的。从这一意义讲,不向公司投入财产,就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但是公民或者法人向公司投入一定的财产,不一定就当然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只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投入财产,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并依法取得股东权。
(二)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权包括从公司获取财产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前者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索取权、股份转让权等;后者如,公司内部管理权、股东大会的出席权和表决权,查阅公司各种文件帐表的权利以及对公司股东的监督权等。股权中的财产权性质和非财产性质的内容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而是股权的具体权能,好象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处分的具体权能一样。股权中的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有机统一体,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都是股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构成股权的基本内容。股东权这种权利既不属于物权,又不属于债权;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人身权,而是一种公司法规定的具有独立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股东权不是一种一般的民事权利,而是一种公司法权利。
(三)股东权是公司归还给股东的权利。按照民法理论,公司一经登记设立以后,就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决定股权既是股东的身份权也是财产权,不能因除名丧失。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固有权利,是股东的合法财产权,股东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
在没有经股东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强行转让其股权的行为,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章程多数决的效力仅应及于公司经营管理的事项和股东共同利益的事项,而不应及于股东个人利益的事项。因此,股东资格非经股东自愿或法律规定不可被剥夺。公司以章程多数决的效力作出对你退股决议,非你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退股决议应属无效。因此,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不能剥夺你的股东资格。
我国法律设定的优先购买权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305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一种以物权为基础而设定的优先购买权,是以所有权的份额即权利这一无体物作为买卖的标的物。
(二)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二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四)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