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股东按合法程序将所持股权转让给他人后,是否对公司盈余还有股利分配请求权呢,需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股权转让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另一种情况是股权转让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还没有经过股东会表决,或者股东会表决不通过。在前一种情况下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分配但还没有支付给自己的股利享有请求权,后一种情况下已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无权请求公司分红。如果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已经对转让之前未分红利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分为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后者又称为股利金额给付请求权。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按照股东的类型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借款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在2024年9月1日以前,我国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就是说公司不得借款给法人股东。但2024年6月份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之间可以拆借资金。因此,如果法人股东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公司借款的,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
第二种情形是自然人股东。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禁止自然人股东向其所投资的公司借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持肯定态度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该自然人股东同时具有董事或高管资格的,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禁止公司向其提供借款。具体到上述借款合同,股东甲是自然人股东,也并非高管或董事,其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股东不可以阻止公司清算。
2、股东的清算义务不仅是一种程序性的义务,而且是一种实体上的义务。也就是说股东不仅要成立清算组织来进行清算,而且要提交有关财务帐册以便清算事务的真正能够履行。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股东的清算义务不仅是一种程序性的义务,而且是一种实体上的义务。也就是说股东不仅要成立清算组织来进行清算,而且要提交有关财务帐册以便清算事务的真正能够履行。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充出资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出资不足股东已经履行补充赔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出相同的要求。
3、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