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权。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1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4、行使优先购买权。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1、成本法适用情况为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2、成本法你可以简单理解成是收付实现制,被投资企业宣告发股利的时候我才确认投资收益,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增加或减少了投资,不然一般不会调整.
3、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股东退股法律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中股权质押的规定,主要有: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规定有如下:
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就按法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股东向股东之内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表示同意转让的方式也有: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公司法》的规定看,股东诉权既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诉权也包括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权;既包括直接诉权,也包括派生诉权);既包括以公司成员身份享有的诉权,也包括以公司以外第三人身份享有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规定期限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双方合作,明晰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鉴于上列甲、乙双方在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和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两公司均有投资(金钱或其他),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助共赢的原则,友好磋商,自愿确认如下条款,以便双方今后遵照履行:
1、甲、乙双方本次确认股权的时间为: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2、xx公司的股东为xx和xx,甲乙双方各占该公司50%的股权。
3、xx公司的股东为xx和xx,其中xx占该公司70%的股权,xx占该公司30%的股权。
4、自本股权确认书之日开始,xx负责xx公司的经营管理,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负责xx公司的经营管理,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两公司应各负其责,通力协作,资源共享。甲乙双方在两公司的权利义务以甲乙双方在其公司确认的股权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5、本确认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确认书生效后,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以本确认书以外的情由对抗对方。确认书生效前,甲乙双方在xx和xx公司的投资以公司或对方出具的手续为准,确认书生效后,甲乙双方各自的股权以本股权确认书为准。
6、本股权确认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公证方:
日期:二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