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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根据最高法院的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出资瑕疵分为两种:其一,股东出资虽有瑕疵,但企业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最低的法定限额,即一般出资瑕疵;其二,企业注册资本没有达到最低的法定限额,不认可其为法人,即严重出资瑕疵。在一般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股东的法律地位得到承认,其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在严重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公司在个案中不再被承认为法人,而被认为是类似于合伙企业性质的共同体,瑕疵出资者在性质上虽仍属于该共同体的出资人,但其已经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受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对外可能承担无限责任。无论是一般瑕疵,还是严重瑕疵,瑕疵股东作为出资人的地位均得到承认,区别仅在于其是否受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 120人看过2024-01-05

    以实物出资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实际交付并及时过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当实际交付并且到相关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因此,不管是未进行实际交付、未办理变更登记,已经实际交付、未变更登记,还是未经实际交付、办理了变更登记,都可能构成出资瑕疵。

    2.评估作价确保价值。并非所有类型的财产都可以进行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还应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标准。因此用于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应当经评估作价,并且需要达到出资股东承诺的价值,否则会被认定为出资瑕疵。

    3.设定权利负担拒绝接受。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能是设定权利负担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设定担保的财产将会被他人获有,此时公司并不能实际享有该出资财产公司权利也会随之落空,所以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其上是否设置权利负担,或者权利负担是否已经解除,否则公司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4.审查出资股东是否享有处分权。公司受让该非货币财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估价并且已经完成变更登记或者完成交付的,该非货币财产一般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公司享有其所有权。

  • 100人看过2024-01-05

      1、强制收购:即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后,迫于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的行为。

      2、故意收购:指收购者在收购行为开始前不通知目标公司,从而使之在接到收购要约时陷入被动处境,并且给予目标公司股东以极大心理压力的收购方式,应当指出,虽然这种收购方式被称为“恶意收购”,但并不违法。

      3、善意收购:即收购者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就与目标公司进行沟通,使之在心理上有足够准备后,再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方式。

  • 100人看过2024-01-05

    虽然公司法为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设置了技术性操作规则,但并未对“不正当目的”作出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如果章程约定公司应当定期将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送交公司股东,则推定公司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具有正当目的,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查阅账簿。

    (2)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其他诉讼或者纠纷不得成为公司拒绝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抗辩理由。

    (3)应当知晓公司财务情况的股东亦可行使账簿查阅权,公司不得以其应知账目情况而故意行使账簿查阅权扰乱公司正常经营为由,拒绝股东查阅账簿。

  • 356人看过2024-01-05

    股权登记日是指董事会规定的登记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名单的截止日期,股权登记日通常在股利宣告日的两周以后,在股权登记日拥有公司股票的人能够分得股利。

    股权登记日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利或进行配股时规定一个日期,在此日期收盘前的股票为"含权股票"或"含息股票",即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有资格登记截止日期。

  • 100人看过2024-01-05

    虽然公司法为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设置了技术性操作规则,但并未对“不正当目的”作出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如果章程约定公司应当定期将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送交公司股东,则推定公司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具有正当目的,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查阅账簿。

    (2)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其他诉讼或者纠纷不得成为公司拒绝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抗辩理由。

    (3)应当知晓公司财务情况的股东亦可行使账簿查阅权,公司不得以其应知账目情况而故意行使账簿查阅权扰乱公司正常经营为由,拒绝股东查阅账簿。

  • 100人看过2024-01-05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向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但对股东个人借贷行为没有规定。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若不违背相关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得到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和同意,且通过了相关法定程序,则受到法律保护,反之不受到法律保护。


  • 138人看过2024-01-05
    (一)召开原股东会决议,需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二)股权转让协议书,需要转让双方签字或盖章;

    (三)《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四)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表人的身份证附件和签字以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独立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对其资产享有所有权,公司的股东仅按占有公司股权的份额而享有资产收益等股东权益,两者内涵截然不同。公司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是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基础,也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因此公司的法人财产不等同于股东财产。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资产收益依法通过行使包括股息红利分配、公司清算后取回剩余财产等股东权利实现。在公司没有进行清算以确定有剩余财产前,直接将股东确定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人,与股东和公司财产权相分离及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地位的基本规则不符。故股东对公司财产不当然享有所有权。
  • 100人看过2024-01-05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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