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18人看过2024-01-07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是干什么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管理运营和到期清算中都起到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私募股权投资需要以基金方式作为资金的载体,通常由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不同的基金募集资金后,交由不同的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

    2、基金经理人和管理人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组成部分,通常是有丰富行业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专长于某些特定的行业以及处于特定发展阶段的企业,经过调查和研究后,将基金投资于若干企业的股权,以求日后退出并取得资本利得。

  • 142人看过2024-01-07

    股权激励要交多少税

    奖励性股票期权在行权、变现等两个阶段会涉及税务缴纳,行权时涉及的税务为个人所得税,而变现时涉及的税务则是资本利得税。

    按照上文提到的被奖励人A的例子来看,其在期权成熟后,以1元/股的价格行权了全部1万股股票期权,总成本为1万元。

    如果A行权的当日,该企业股票的收盘价为2元/股,其通过行权拿到手的1万股股份的收盘市值为2万元,那么A需要对“期权行权当日的收盘市值与行权成本之间的1万元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A需要就行权当日获得的1万元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个人所得税表在3%至45%的累进税率进行个税缴纳,不过这部分收入不需要与日常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当然这只是行权时所涉及的个税,如果A在未来股票价格处于高位之时将股份卖出变现,还需要缴纳一部分资本利得税。

    举例来说,A在公司股份涨到10元/股时卖出了全部1万股股份,变现总额为10万元,上文提到这1万股股份在A行权当日的收盘市值为2万元,那么A在将股份变现之后,需要对这之间8万元的差额缴纳20%的资本利得税。

  • 145人看过2024-01-0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 123人看过2024-01-07

    出质股权数额是贷款额吗

    股权质押是不是贷款依据质押合同而定,如果是为出质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股权质押可以视为贷款。《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质押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股票)。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 118人看过2024-01-07

    股权收购债权债务处理方法

    1、进行债权债务及担保的申报公告。这样可以使并购目标公司的隐形债务及担保浮出水面,从而帮助收购方了解全面的债权债务情况。

    2、在收购前必须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应包括:目标企业的概况、经营业务、股权结构、企业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程序等相关方面(包括潜在的)。

    3、谨慎制定转让协议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应企业债权债务(包括任何的欠款、债务、担保、罚款、责任等)的处理,均由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收购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

    4、在资产并购中,需要保障所收购资产没有附带的任何债务、担保等权利负担。对于完全依附于资产本身债务,必须由转让方在转让前解决,否则应当拒绝收购。相关资产在数量、质量、性能、安全、知识产权甚至环保等方面均符合约定要求,不存在隐瞒任何不利于收购方或者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5、设定保证的风险控制。要求转让方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抵押、质押或者提供具有代为偿还能力的第三方担保。在转让方没有偿债能力后,可以行使担保权。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注意审查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或是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设定健全的单板程序,适当运用反担保,并且注意运用保证责任的免责条款。

  • 112人看过2024-01-07

    外资股权并购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外资并购股权应向审批部门提交的文件材料: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3、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7、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1、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12、并购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

    13、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

    14、并购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

    15、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

    16、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8、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9、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或非自然人股东的不需提供);

    20、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2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相关知识——外资股权并购的程序:

    1、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中介进行尽职调查.

    2、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外资并购合同协议文本。

    3、完成外资并购审批。

    4、缴纳外资并购资金。

  • 113人看过2024-01-07

    公司辞退股东,该股东的股份按照公司章程处理。一般情况下,股东辞职后股份的处理方式如下:

    1、股东辞职的,只是辞去在公司的职务,其股东身份及所持有的股权不受影响;

    2、如果股东愿意退出股份,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人。

  • 1161人看过2024-01-07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股东人数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即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出资设立的,且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东人数无最高额限制;

    2.承担债务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

  • 131人看过2024-01-07

    股份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

    股份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消除股份时可以收购

    公司发展到一定时期,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比如公司预定资本过多、公司资本与现有财产不平衡、亏损过大等,为了使资本与财产相平衡就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原则,公司就可以把一部分股份回购。需要说明的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按照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进行,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在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可以收购

    公司收购是资本重组的重要形式,有利于公司的扩大生产及经营活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所以法律允许收购。需要说明的是,采取这种形式的收购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且在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可以收购

    法律允许这种情况主要是有利于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及创造力,对公司发展有利,对社会稳定有益,并不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但需要说明的是,采取这种形式的收购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为确保证券市场稳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收利润中支出,且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可以收购

    这是从维护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做出的一项规定,但为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并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原则的法律要求,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 116人看过2024-01-07

    股权收购的方式

    1、强制收购:即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后,迫于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的行为。

    2、故意收购:指收购者在收购行为开始前不通知目标公司,从而使之在接到收购要约时陷入被动处境,并且给予目标公司股东以极大心理压力的收购方式,应当指出,虽然这种收购方式被称为“恶意收购”,但并不违法。

    3、善意收购:即收购者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就与目标公司进行沟通,使之在心理上有足够准备后,再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方式。

    4、标购:指收购者不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收购要约,而是直接以高于该股票市价的报价,向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招标的收购行为。它又包括两种方式:

    (1)部分标构:即收购者就其所要持股的份额,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标购。如果投标股份超过招标数量,则应依据股东平等原则,由收购者按比例向投标者收购。这种方式多采用现金进行。

    (2)兼并标购:指收购者持股达到相当比例后,如果目标公司少数股东拒绝投票其持有股份,则标购者仍可以进行兼并,同时可对剩余的少数股份依法进行强制收购。兼并收购多采用以现金报价收购控股部分,以有价证券作价收购剩余股权两种方式相结合。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