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41人看过2024-01-09

    1、没有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日后可能不能被认为是合法股东。既然地位不被认同,收益也没有保障了。

    管理较为规范的公司一般不会存在干股。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管理不够规范的私营企业。私企的老板们在给予干股的时候,有的会签署一些协议,有的没有。

    在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的时候,由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直接证明,因此如果日后干股持有人想控制公司或者享受股东的合法权益,则可能给公司经营者及其他股东带来困扰。

    如果干股持有人根据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信息,要求享受股东的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要求行使股东权益,则法院可能依据登记情况判决干股持有人有权行使股东权益。那么对其他股东和公司来说,这无疑与赠与其干股的初衷有所背离。

    2、干股持有人如果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东,如果公司在很多业务上需要股东签名等,则可能会不断找该股东签字或者出具资料等,造成生活和工作的困扰。

    干股持有人一般都会要求在工商中登记为该公司合法股东,因此如果遇到股权变更、公司信息变更等事务,或者公司需要对外出具有关股东的信息资料,则需要干股持有人配合签字、出具材料等。有的时候还需要干股持有人本人到工商局、公证处等地去亲自办理有关业务。

    对于干股持有人来说,其本初目的是不参与公司的有关经营管理,但是对日常事务还是需要进行协助。这些事务在客观上会造成一些麻烦。

    如果干股持有人在有些需要亲自签名的地方安排别人代签,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干股持有人要求申请笔迹鉴定,要求确认该签名并非其本人签订,则可能导致股东决议无效或者行政登记无效,到时候又会造成新的麻烦。

    3、即使干股持有人不实际出资,在法律意义上,他仍需要对外承担责任。

    干股持有人持有该公司股权的情况一旦被工商部门登记,则具有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公司内部有证据证明该干股持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他也不能免除这个责任。尤其是在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需要追查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或者以出资额要求各股东承担责任。

  • 131人看过2024-01-09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必须需要持股百分之十吗

    不要求,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作为原告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 131人看过2024-01-09

    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规定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136人看过2024-01-09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131人看过2024-01-09

    不一定。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或者拆借资金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认定,宜结合股东的主观方面加以综合权衡。必竟,无论是企业与企业之间或者股东与其投资公司之间,因客观原因、经营所需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而由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或者拆借资金,是一种普遍存在并且符合商业交易和市场经济的行为,除非这种借款本身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比如抽逃出资额,或者造成了相应的严重后果,比如严重资不抵债,且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获得清偿等。

  • 158人看过2024-01-09

    一般情况下是不行的。

    我国法律规定股东以其认缴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换言之,在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与股东无关。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种情况是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则股东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情况是股东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应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47人看过2024-01-08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 185人看过2024-01-08
    1、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不能剥夺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股权股东的股权。即使某一股东不愿意增资,其股权也不能够被侵夺。其他股东增资了,未增资的股东的股权将因此被稀释,但是,该股东仍有权根据其被稀释后的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 163人看过2024-01-08
    缴纳股款是股东基于认购股票而承担的义务,一般来说,股东应在认购时一次性缴足股款。但是,基于记名股票所确定的股份公司与记名股东之间的特定关系,有些国家也规定允许记名股东在认购股票时可以不一次性缴足股款。
    记名股票与记名股东的关系是特定的,因此,万一股票遗失,记名股东的资格和权利并不消失,并可依据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挂失,要求公司补发新的股票。
    相关法律对此的具体规定是: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要服从规定的转让条件。一般来说,记名股票的转让都必须由股份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这样受让人才能取得股东的资格和权利。
  • 226人看过2024-01-08
    1、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并不当然抵销。
    2、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如果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公司或其他已经足额缴纳增资的股东而言,可以要求股东缴纳出资款项,并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直接抵销借款。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