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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4
    扣缴义务人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既没有办理过税务登记也未办理过扣缴义务人登记的,应先按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
  • 389人看过2024-01-14
    企业增资并不必然导致股份稀释,因为企业增资股东会有优先认购权,并且此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比例和出资比例相同,这种情况下,股东的股份并不会被稀释。所以,除非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否则企业增资后股份不会被稀释。
    股份稀释一般是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进行的,小股权防止股份稀释最好的办法就是认缴公司的增资。
  • 180人看过2024-01-14
    一般情况下转让有效,在发现之后可以向股东追偿。因虚假出资股东转让股权而遭受损失的,新股东是可以向原股东追偿的,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新股东因股权转让有效而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原股东追偿,而不是直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 143人看过2024-01-14
    1、条件必须是未来发生的事实;
    2、当事人不确定条件是否会在未来发生,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的事实视为合同无效的条件,则视为根本无条件;
    3、条件由当事人决定,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的,视为无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 142人看过2024-01-14
    1、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要股份持有人将股票交付给受付人后,该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即成为合法的股份持有人。但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否则应属非法交易。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787人看过2024-01-14
    目前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
    1、审批制是一国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采用行政和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一种发行制度。
    2、核准制则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的中间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政府的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是否达到股票发行的条件;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决股票发行的申请。
    在核准制下,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要条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股票发行制度除了以上两种,还有一种叫注册制。
  • 169人看过2024-01-14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 160人看过2024-01-1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92人看过2024-01-14
    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2.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在申请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1)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3)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转让资产的验资报告;
    (4)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原因;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 139人看过2024-01-14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的强制执行应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强制执行股权的基本程序是:
    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
    债权人依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股东所欠债务时,才可进入对股东在企业的股权强制执行程序。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3、被执行股权进行作价
    由于对股权作价我国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且投资的方式和种类异常灵活,因而对股权作价较为复杂。应委托有合法资格的专门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
    若其他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付诸实施,则股权转让的金额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股权执行即告结束。若其他股东不愿购买,则视为同意股权依法转让。
    5、由法院发布转让股权的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转让股
    招标时以所做股权价值为基础,允许竞买。同时还应充分体现公平自愿原则,也应给予企业以一定的选择新股东的权利。
    6、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中标人确定以后,应右转让方与被转让方签定股权转让的正式合同,记载转让的各种事项,如法律规定应办理审批等手续的,还应办理相应的手续方使股权转让得以完成。若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股东不愿意与被转让方签定合同,则法院可依职权向其企业和其他审批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新股东,以充分保护债权的最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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