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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人看过2024-01-16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解除权。

    该条款隐含两层意思:

    一是必须存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该客观情况通常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如自然条件变化、企业迁移、被兼并等情形导致原劳动合同履行条件不再存在。

    二是用人单位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前应先本着使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只有在协商变更不成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而用人单位依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而根据法律规定,投资方的变化只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公司股东的变化并不当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并非公司可以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合法理由。

  • 112人看过2024-01-16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吊销后进行清算的,如果股东没有履行法定责任,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 117人看过2024-01-16

    劳动仲裁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依据上市公司章程起诉该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1.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 116人看过2024-01-16

    公司法人退股没办理,而你也是股东之一,那么你可以看看以下的回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发生严重经营困难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如果您和法人的关系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您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分割公司财产,这方面已有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是不能退股的,股份是股东将其资本以股的形式投入企业所形成的持股份额。而其资本投入企业后即成为企业开展经营,对外承担责任的资金保证,如果允许股东退股股东就意味着允许他将投入企业的资金抽回,这就使企业的经营资本减少,从而也使其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降低。因而法律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是不能退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虽然与一般股份制企业有着一定的区别,但从股份投资与管理这一点而言,则是相同的,因而原则上讲,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持股职工同样不能退股。《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股东不能退股。这就是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无论是职工,其他职工持股,如本人不愿继续保留股份,他可以按照企业规定,在企业内部进行转让,但不能退还于企业。

  • 110人看过2024-01-16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7人看过2024-01-16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是变更之诉。变更之诉是请求改变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起诉解散公司是希望消灭公司的法人地位,消灭其主体资格,所以是变更之诉。
  • 108人看过2024-01-16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10人看过2024-01-16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只要股东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即不用偿还破产程序完成后的债务。但是,如果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 114人看过2024-01-16
    公司被执照被吊销,已经失去经营主体资格,如果要退股的话,可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的案件,通过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再进入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毕后才能注销公司。
  • 388人看过2024-01-16

    (一)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要求

    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者出资的资格。

    (一)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

    发起人和股东应当依法存续。若存续过程存在问题,最终可能会导致发行人存在的合法性的动摇。

    (二)发起人或股东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况如下:

    (1)自然人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出资的情形:

    1、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2、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县级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3、国有企业领导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4、公务员。

    (2)法人不适用担任上市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的情形:

    1、国家机关原则上禁止投资设立公司成为股东。

    2、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法人(如高校、图书馆)一般禁止兴办企业(具体按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3、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兴办企业。

    说明: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法人都具备投资兴办企业的资格(其特点是: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

    4、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不能成为非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非法人组织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出资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对其他行业投资涉及企业。

    根据现有规定,过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外,各级政府部门和党政机关不能经商办企业、不能担任发起人。一般认为,只要不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就是可以作为股份工地发起人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2002年4月16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颁布《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2)第10号——关于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及其盈利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处理标准》,对审核事业单位作为主发起人的股份公司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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