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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4人看过2024-01-16

    公司不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股东不但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还享有更大范围的对公司情况了解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仅仅为查阅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不同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公司法第33条行使股东知情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依公司法第97条行使股东知情权。

  • 113人看过2024-01-16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解散,在吊销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清算义务人等怠于行使清算职责,将会承担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是要赔钱的。

  • 184人看过2024-01-16
    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出资不足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113人看过2024-01-16
    公司股东挪用公款的,要根据情况来决定如何处理,如果股东及时归还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108人看过2024-01-16

    1清算组成员可以是公司的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4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 111人看过2024-01-16
    股权转让时股东出资时间按照实际的出资时间来进行填写。一般情况下公司在以后它是有书面文件,无异议记录出资时间的,所以要真实的予以填写。
  • 115人看过2024-01-16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当公司发生债务时,股东个人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

    承担全部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情况,股东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债务将不再承担责任。

    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49人看过2024-01-16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
    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6、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 113人看过2024-01-15
    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是公司股东处理股权的一种方式。通常只要满足法定情形的,股东都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但如果股东与公司协商不成的,股东就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强制公司回购股权了。
  • 116人看过2024-01-15
    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是公司股东处理股权的一种方式。通常只要满足法定情形的,股东都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但如果股东与公司协商不成的,股东就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强制公司回购股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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