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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人看过2024-01-16
    股权质押的比例最大不得超过60%,股权质押是股东个体将所持有股票抵押给金融机构如券商、银行等以获得资金的融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抵押自己的股票借钱。如果不还钱,金融机构就有权把被抵押的股票处置掉。通过证券公司抵押股份的是场内质押,在交易所内完成股份交收,通过券商以外的金融机构质押股份的叫场外质押。
  • 111人看过2024-01-16
    股权质押需要股东会同意的,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上述规定中并未见“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要求。

  • 109人看过2024-01-16
    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为公司股东,要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在实践中,因股东认缴情况缺少监管,致使部分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章程中约定的期限缴清出资。更有甚者,公司停业,股东仍未部分或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16人看过2024-01-16

    (1)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单位资金,数额教大的,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并超过3个月未还的。

    应该收集的证据包括内部帐目上资金的转移异常的情况,并且能够提供这些异常是那个股东所为的证据。能够让公安部门或检察院有理由相信有犯罪事实并需追究刑事责任即可,只要司法机关一立案,其余的证据就不用自己去收集了。

  • 107人看过2024-01-16
    不一定,需看公司章程如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93人看过2024-01-16

    减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对被投资企业减资取得的资产,视同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来计算缴纳个税,计算公式:应缴个税=(收入-原始投资成本)*20%。

    示例: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6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甲乙二人,其中甲投入40万元,占比为40%,乙投入60万元,占比60%。2018年12月31日,甲乙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降低为8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对应的净资产为150万元。

    由于减资甲已取得的净资产都为:150*20%=30万元。对应的投资成本为:100*20%=20万元。

    则甲乙都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20)*20%=2万元。

  • 117人看过2024-01-16

    1、股权变更时伴随着股东变更发生的。若股权变更,股东不一定变更;而股东变更,股权一定变更。股东变更是公司变更的项目中一类。变更出去的股东需要将股权转让给新进来的股东就是股权转让。

    2、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 126人看过2024-01-16

    股东单纯的身份是股东,那是不用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股东还是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但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118人看过2024-01-16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的召开方式进行规定。其规定可以排除相关法律的适用,但是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113人看过2024-01-16

    对股东无影响。

    第一有影响的是法定代表人。

    第二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三这两个法律要求的一个是名称一个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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