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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人看过2024-01-16
隐名股东退股的,显名股东仍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是有股东权利的。
股东的法律地位:
我国关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说明目前我国已明确显名股东的概念,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却未做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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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人看过2024-01-16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是内部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那就不需要通知显名股东。如果是对外进行股权转让,就要以显名股东的身体进行,其中还要涉及到税务的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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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人看过2024-01-16
隐名股东,有股东资格。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首先,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质股东不能投资公司,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定而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人成立公司,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无效,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公司也会面临一系列股份变更、减资、退股等法律问题。
其次,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且实质股东只是出于某些原因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但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隐名股东(实质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必须先到人民法院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立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如果隐名关系的双方仅为资金往来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没有成立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的意思,那么双方关系的实质应为借款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
其次,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需有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其他股东并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也不同意与其存在共同投资关系,该隐名股东不能被显名确认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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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人看过2024-01-16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的流程如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代为转让协议》,就股权转让的价款及数量等进行明确约定。
2、股权转让应当依据公司内部规定和法律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流程和手续。
3、由显名股东按约定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股权转让,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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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人看过2024-01-16
隐名股东由于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权权登记,是不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权利的。能对外代表公司的只有企业法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显名股东等。《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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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人看过2024-01-16
(1)隐名股东与显性股东发生冲突时,如谁应享有分配给公司的利润、谁应行使股东权利等,应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确定。一般而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在隐名出资问题上有一定的约定或约定,因此,该约定或约定与债权债务合同、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等普通民事合同没有本质区别,等等,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的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是有效的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协议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举证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之间的冲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隐名股东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行使了股东作为股东的权利,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应当在法律关系中予以确认,以保护其权益。二是隐名股东只出资,根本不履行义务,不享有股东的权利。实际上,他们是在行使和操纵隐名股东出资所带来的股东权益。公司与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存在的,应当认定隐名股东在处理借款法律关系时不具有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应当按照借款等一般民事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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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人看过2024-01-16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依据我国相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无论是与中国的公司或企业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或独立设立外资企业,均必须经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该审批行为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利。你公司由境内居民陈先生等人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应为内资企业,张先生系外国投资者,不能成为你公司股东。在没有矛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外资并购等方式将你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以确认张先生的股东身份。但是在目前情况下,要确认张先生为公司实际投资人,只能通过诉讼实现。
其次,股东身份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确认。你公司由陈先生等人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工商登记确认的公司股东应为陈先生等人。即使你公司可以提供实际出资情况等证据材料,也必须通过提起确认股权之诉来确认张先生的股东身份。如果陈先生提起诉讼主张股东的知情权,你公司不能以陈先生仅仅是挂名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第三,股东享有知情权,在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是股东权利的内容之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作为股东投资载体应当在15日内将公司会计账簿送交股东查阅。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如果你公司在陈先生提出书面查阅要求后15日内没有提供查阅,陈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你公司。当然,如果你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陈先生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你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陈先生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他并说明理由。如果陈先生仍然提起诉讼,你公司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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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人看过2024-01-16
挂名股东有连带责任。无论是挂名股东背后的实际投资者,还是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公司成立时所有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此时应对任何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协议如有债权纠纷实际出资人应承担责任该协议只能约束双方,不能作为挂名股东不承担责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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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人看过2024-01-16
挂名股东实际上就是公司的股东,一旦需要承担责任,该股东无法避免。挂名股东(显名)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对于双方内容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对抗其他的案外人,一旦挂名股东承担责任,可以找隐名股东来追偿。实际上说,一般来说这种免责条款被认定为违反《公司法》或者《民法典》,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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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人看过2024-01-16
主要应承担以下4种民事责任:
1、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
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
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为此,违法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违法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3、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的连带责任。
4、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