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期为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开始到股权转让协议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公证,应先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公证处审查后,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2、审查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当事人需向公证处提供有关材料(附后)。公证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关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应根据公证处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
3、转让方和承让方的代表应在公证员面前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以确认签字的真实性4、出证公证处在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公证书。
只要赠与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内容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表述完整与清楚,协议就有效。
赠与的条件:
1、股权赠与也应当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2、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3、股权赠与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时间:____年_____月____日
地点:________
主持人: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
应到会股东人数:________
实际到会股东人数:.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____公司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本公司临时召开股东会议。本次会议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的临时会议,于_______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有股东____和股东全体股东均已到会。本次股东会议应到全体股东______人,实到股东_____人,代表____%表决权,符合法定程序。股东会会议-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一)股东的出资额元全部转让给_____
(二)股东____转让出资后不再是_____公司股东,_____成为____公司股东,出资额为_____万,出资比例为____%。
(三)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公司(盖章):________
到会股东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要注意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要注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
(三)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对此,人民法院会给予支持;
(四)注意核查股权出让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拟受让的股权股份是否有作质押、冻结等情况;
(五)注意验证股权出让方有无签署过含有禁止或限制拟出让股份转移条款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股权出让方有无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本次拟出让股份转移的情况。
(一)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
股份转让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主要受《民法典》调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转让法定义务。
(二)股权转让后,何种情况下新股东应对原股东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
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1、承担责任第一种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新旧转股协议损害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利益约定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如约定原股东对债权人责任转让给新股东。但股权出让方与股权转让方内部的债务承担约定有效。基于此,会出现新股东基于自愿而形成与原股东共同向第三人或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
股份转让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主要受《民法典》调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转让法定义务。
(二)股权转让后,何种情况下新股东应对原股东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
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1、承担责任第一种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新旧转股协议损害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利益约定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如约定原股东对债权人责任转让给新股东。但股权出让方与股权转让方内部的债务承担约定有效。基于此,会出现新股东基于自愿而形成与原股东共同向第三人或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受让人的过错。
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而言,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瑕疵股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其愿意承受。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新股东不应承担责任。
(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设置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4、申请股东须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1.股权分置改革最直接的影响是股票的供应量扩大了,比原来大了三倍。这就是说,如果要把内地股市拉高到07年末6000点的水平,需要投入比原来多2倍到3倍的资金才能做到。目前内地的股市就面临这种情况。不过就目前来说中国股市还真不缺资金,牛市来了的话,不会拉太高,也不会低到让股民失望。
2.股权分置改革统一了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即大股东在股市高的时候,可以卖掉原来不能卖的股票,这相当于又可以融资了。
3.股权分置改革最直接的影响是股票的供应量扩大了,比原来大了三倍。这就是说,如果要把内地股市拉高到07年末6000点的水平,需要投入比原来多2倍到3倍的资金才能做到。
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4、申请股东须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