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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不需要。依照规定,股东转让出资以后,公司应当在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但是并不能够据此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就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理由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是债权债务的契约,是一种债权行为,其效力认定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判断。《民法典》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公司法》仅要求办理变更登记,并未规定办理该手续后股权转让合同才生效,且股东权利的获得和行使并不以工商登记程序的完成为条件,在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因股权发生纠纷,应以公司内部的股权登记为处理依据,涉及公司以外的人时,则以工商登记为依据。

    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只要具备缔约能力的主体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公司股东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应成立。合同依法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3、《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公司变更登记,责任主体不是股权转让的双方,而是公司的责任,如果因公司的原因未办理变更登记,而让股权转让的双方承担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律后果显然有背立法精神的。

    综上所述,工商变更登记不应成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 108人看过2024-01-17
    舍弃,非法律
  • 100人看过2024-01-17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蚂蚁天使平台向甲方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事

    宜,达成本服务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拟募集资金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并承诺以所募集资金增资扩股,出

    让公司________________%的股权,乙方项目投后估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排他性

    第五条保密甲方、蚂蚁天使平台双方及其委派的工作人员,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

    对方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和披露本协议及对方的项

    目材料、书面报告等相关信息与文件。

    第六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同意并承诺,对于因其违反本协议约定而使对方遭受的或/和与之有关的

    所有损失,其将向对方做出赔偿,使之免受损害。

    第七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 100人看过2024-01-17

    代持股是公司法中一种常见的委托形式,主要指由实际出资人作为“隐名股东”,向“显名股东”提供资金,后由显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某公司出资,成为该公司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

    代持股能够保护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规避国家法律限制等。但是该做法也存在较大的风险,如随着时间的推移,“显明股东”可能不遵守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难以行使与出资相对的权利等。

    1.当以他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时,为了避免日后的相关纠纷,能够签订代持协议为佳。但如因为特殊原因未能签订代持协议,应当留存下能够证明“代持股份”这一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在本案中具体表现为汇款证据等。

    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股份代持关系的双方必须签订合同书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否存在书面合同,并非当事人之间具有股份代持股关系的必备条件。

    2.根据公司法相关法律的规定,考虑到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在隐名股东显明化的过程中,仍然应当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相当于一个股权转让的过程,由被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将名下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因此,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经过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操作时则具体体现为其他股东同意变更工商登记、将实际出资人记载于股东名册。

    此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即体现为“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除此之外,在该请求涉及到外商投资时,还应当征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 100人看过2024-01-17

    可能会有法律风险,未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可能会造成变更登记无效。

    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或改变之日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虽然在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要求下,但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并不当然导致股权发生变动。反之,股权未能发生变动也并非意味着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

    虽然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但由于变更登记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而且就现今由于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争议也非常多,故建议在股权转让后应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只有办理完所有的变更要求后,一个股权转让行为才算完全、彻底。

  • 100人看过2024-01-17

    1、甲乙双方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住所:住所:

    2、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4、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5、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6、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已缴纳出资**万元,尚未缴纳出资**万元,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注:若本次转让的股权系已缴纳出资的部分,则删去第5款)

    7、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8、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8、第二条转让款的支付(注: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由转让双方自行约定并载明于此)

    9、第三条违约责任

    10、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1、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12、第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4、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15、第五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6、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7、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8、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19、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20、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与股份的转让有哪些规则

    1、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质押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公司不得办理减资程序。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该股权不得转让,出质人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出质人减少相应出资的,除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文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外,还应当同时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在实践中公司股权被质押的,如果向公司债权人提前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 100人看过2024-01-17

    需要的。

    (一)根据诉讼意图进行的分类

    1、善意之诉。这种情况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例如公司为榨取原告的资金,表面上作出吸收原告为股东的意思表示,而实际上故意不为原告完善股东手续,不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再如公司债权人起诉出资不足的股东,而股东以种种理由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

    2、恶意之诉。是指原告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如:挂名股东在发现公司利润丰厚时,而主张股东身份。

    (二)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内部关系包括: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

    2、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外部关系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第二,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对于公司与旧股东或者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新股东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商法的表示主义,根据工商登记等对外材料确认股权。

    (三)根据原告的类型进行分类

    1、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权使股东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内容,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诉讼要求确权,就是因为在主张股权使得不到公司的认可。第二,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的意思比较复杂。由于公司使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过特定主体来完成的,这些特定主体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东会决议,可以使控股股东,可以使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

    2、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在其他诉讼中附带的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对于公司单独对股东提出的股权确认之诉,必须保持警惕,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因为公司不承认被告的股东资格,公司只需要作出不承认的意思就足以达到目的,根本不需要提出诉讼。如果是承认被告的股东身份,更无需通过诉讼再确认一遍。

    3、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权之诉。当公司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则债权人有权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公司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当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者法人资格时,公司债权人有权对股东直索。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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