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特点
1、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2、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3、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4、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5、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6、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8、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9、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SALE)、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在授权资本制度下,未缴付资本的空股股权并非不正常的公司法律现象。而在实收资本制度下,就法律而言原本应无空股股权之说,但实践中因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引发的空股股权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因空股股权事实亦引发了各类纠纷,如空股股东的出资责任纠纷、空股股东股权行使纠纷、以及空股股权转让纠纷等。仅就空股股权转让纠纷而言,
本文以为,除非空股股权转让人隐瞒空股的事实,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宜仅以空股为由即判定此类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空股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空股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空股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之更加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真实与维持。
依照普遍的惯例,空股股权转让人并不能因为股权的转让即免除其应尽的出资责任,其与受让人皆应连带地承担出资补足责任。类似的规定表明,空股股权不仅可以转让的,而且有效的空股股权转让协议将引发转让双方的连带出资补足责任。
股权转让款能分期支付,没有明确的限制,双方自由协商。
股权收购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是合法的,因为股权收购方也存在相当的风险。但是,一般而言,最后一笔款应在工商变更股东登记后合理期限内交付。不建议双方协议规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期限较长,因为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不需要太久时间,一般而言,办理后对方就可以行使股东权了,所以还款拖延可能会对被收购方造成不利。
如果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等转让并未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从工商登记角度而言,新的公登条例实施后,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系登记事项,只要“股东名称”没有发生变化,就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股东名称”变化了,包括股东更换和股东更名,则均需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多种形式: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
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三、召开老股东会议,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
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四、召开新股东会议,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
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五、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六、详细规定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
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股权登记日是指董事会规定的登记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名单的截止日期,股权登记日通常在股利宣告日的两周以后,在股权登记日拥有公司股票的人能够分得股利。
股权登记日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利或进行配股时规定一个日期。在此日期收盘前的股票为“含权股票”或“含息股票”,即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有资格登记截止日期。只有在股权登记日收盘前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才有权分享股利。在该日收盘后持有该股股票的投资者没有享受分红配股的权利,通常该日称为登记日或R日,在登记日下午收盘时
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就由券商系统自动帮你登记。交易所在该日收盘之后将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对享受分红配股权利的投资者进行核对后登记,全部过程均由交易所主机自动完成,而不需要投资者去办理登记手续,这也是证券无纸化交易的一个优点。
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前买入股票,可以享受分红派息!登记日下午收盘时刻持有要分红派息的股票,第二日(除权日)及以后你就可以任意卖你的股票以及送的股票
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
股权投资的内容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股权投资通常具有投资大、投资期限长、风险大以及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益等特点。股权投资的利润空间相当广阔,一是企业的分红,二是一旦企业上市则会有更为丰厚的回报。同时还可享受企业的配股、送股等等一系列优惠措施。
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