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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人看过2024-01-28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一般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所以清算组负责人一般是由公司股东担任。

    1、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114人看过2024-01-28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解散后无法清算或者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者关闭后,股东免费接受公司财产;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合;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 109人看过2024-01-28

    1、股东单纯的身份是股东,那是不用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股东还是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但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115人看过2024-01-28
    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 105人看过2024-01-28
    一般公司破产后不会对股东有影响,公司破产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112人看过2024-01-28

    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所以只要股东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即不用偿还破产程序完成后的债务。但是,如果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4、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 110人看过2024-01-28

    1、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如实履行出资的责任后,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破产债务不需要股东偿还。

    2、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 115人看过2024-01-28

    股东是不具有破产主体资格的,股东个人债务由股东承担,如果公司破产的,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就能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 109人看过2024-01-28
    影响征信,但在其他方面有限制:
    (1)工商黑名单限制三年,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能成立新公司,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税务方面会限制终身,税务不仅仅限制法人和负责人,还包括股东、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其名下其他公司不能正常报税,不能参与国有企业招投标。
  • 111人看过2024-01-28

    有效,股份公司的股东质押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需要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为其他人担保的,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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