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面,传统合同法理论对股权转让合同所附加生效条件提出了一些限制要求,凡是违反这些限制性要求的内容在合同法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2.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合同的自身特点也对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提出了一些更为严格的限制。例如股权转让方不得将要求受让方同意放弃部分股权权能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因为股东权的概括转让原则决定了股东权利转让的效果与一般财产(包括物权或者债权)的转让效果稍有不同。
3.因此,对于实践中所出现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所约定的五花八门的生效条件效力的判断不能笼统地认定,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首先要坚持合法原则。约定的生效条件内容如果违反法律强行规定的一律无效。对于这点,司法实践当中基本不存在的操作上的困难。其次,在合法前提下要坚持逻辑合理原则。实践当中,有的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约定了一些生效条件。虽然这些生效条件本身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其实际操作上存在逻辑矛盾而可能被认定无效。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由当事人进行自由约定。但最好不要超过公司存续期。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住所:住所:
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注:若本次转让的股权系已缴纳出资的部分,则删去第5款)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转让款的支付(注: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由转让双方自行约定并载明于此)第三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第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第五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一)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的当事人确定问题
1、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因主要针对的是民法典律关系,所以,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另外,在涉及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方面还涉及利害关系人公司,所以,还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因为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并且损害其股东利益(如优先购买权等)而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司其他股东,被告应当是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若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不给提供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而产生的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可以单方作为原告或与转让方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侵权之诉,被告方应为有义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司或提供协助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若公司其他股东存在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参加作出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等情形)。
(二)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纠纷的诉讼当事人确认问题。
公司增资扩股往往会导致部分股东的持股比例减少,股权被稀释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结果,而且此种情况下,往往是控制公司的股东以自己名义或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公司章程内容规定,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还必须召开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进行通过。
(三)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当事人确定问题。
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往往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司负责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将公司或企业的股权转移到自己个人名下或者自己指定的人员(包括虚构的人员)名下的行为”。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股权进行了错误登记或对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而引发诉讼的当事人确定问题。
在未上市股权转让过程中,只要符合了以下几个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合法的股权交易行为:
1、标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股权权属明确且为发起人既有股份而非新发股份;
3、中介机构为依法设立的产权经纪公司;
4、标的股权最终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完成交易结果。
条件如下: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任意性规范较多,强制性规范有限。
2.对于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基于风险防范或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股权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应当允许。《公司法》允许了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该条属于任意性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问题,外部性问题通常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如果公司要通过章程对无记名股转让附加限制条件,就是对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就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公司中,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
股权登记日是指董事会规定的登记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名单的截止日期,股权登记日通常在股利宣告日的两周以后,在股权登记日拥有公司股票的人能够分得股利。
股权登记日后下一个交易日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红配股。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有: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不按时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二者的区别包括:1、股票与股份互为表里;2、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3;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容。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类型的分类,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相应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最基本的分类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和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
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是股权转让中最常见的情形。因此,绝大部分股权转让纠纷都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般可分为合同效力纠纷和履行合同纠纷。相应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也可以划分为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三)特殊类型股权转让中的纠纷
赠与、继承、夫妻分割财产、股权质押、股权强制执行等情形也会使公司股权主体发生变动,因此也应属于公司法股权转让规则调整的范围。我国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股权转让规则明显只是针对有偿转让,并没有涉及这些特殊情形。《公司法》增加了对继承、股权强制执行这两种情形的规定,但没有涉及其他的特殊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同意程序既保障股权自由流转,又尽可能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精神是可以被用来解决其余这些特殊类型的股权转让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