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类型的分类,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相应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最基本的分类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和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
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是股权转让中最常见的情形。因此,绝大部分股权转让纠纷都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般可分为合同效力纠纷和履行合同纠纷。相应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也可以划分为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三)特殊类型股权转让中的纠纷
赠与、继承、夫妻分割财产、股权质押、股权强制执行等情形也会使公司股权主体发生变动,因此也应属于公司法股权转让规则调整的范围。我国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股权转让规则明显只是针对有偿转让,并没有涉及这些特殊情形。《公司法》增加了对继承、股权强制执行这两种情形的规定,但没有涉及其他的特殊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同意程序既保障股权自由流转,又尽可能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精神是可以被用来解决其余这些特殊类型的股权转让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