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登记。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登记,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出来。理论上存在股权的交付与移转,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为准,或者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或者以工商登记为准。我们认为,出资证明书的证明效力弱于股东名册,因其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形式,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股权的移转不以交付出资证明书为准,而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股权质押一般需要股东会决议,具体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通常有一下几种
(一)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二)以公司净资产数额为标准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三)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
(四)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
(五)其他方法确定的价格。
以上几种方法均有期可取的方面,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理由如下:
(一)将出资额作为股权价格的计价依据。
此方法简单明了,便于计算和操作。但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经营决策和市场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较大,公司的资产状况往往处于变化当中,随着公司经营的不断变化,股东的出资与股权实际价值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对股东的股权未经作价直接以原出资额转让,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区别,往往导致股权的价值脱离了实际。
(二)以公司的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该方法有其有利的一面,能够反映公司一定的财务状况,但净资产是会计上的指标,是历史经营结果的放映,并不反映现在和将来的公司价值。
(三)以审计、评估价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该方法通过对公司会计帐目、资产负责的清理核实,能够较为准确地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但审计、评估是在一定的前提假设下得出的结果,有一定的局限性,况且不同前提假设,得出的计算结果有很大的差别。难以得到各方的统一。
(四)通过拍卖、变卖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该方法引入了市场机制,在更大程度上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值;但是,拍卖、变卖中转让方和收入方无法进行更多的直接沟通,不利于他们之间的磋商和意思表达。况且,拍卖、变卖时也存在信息获得不充分的可能使得价格未能真正被发现。
新公司法对股东人数有以下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设立。公司指企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视具体情况而定。
公司被吊销时,如果股东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则可以追加股东为被告。
比如,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时间:XXXX
地点:公司会议室
参会人员:XX
会议内容:股东会关于股权变更的决议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XXX将其所占公司XX%的股权以XXX万元转让给XXX,……,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注册资本XXXX万元)
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
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
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XXXX: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
XXXX: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
原股东签名:
原股东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