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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人看过2024-01-28

    破产案件能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破产宣告有如下法律后果:

    1.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2.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

    3.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4.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5.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

    6.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


  • 107人看过2024-01-28

    1、公司签订的合同有可撤销的情形时,法人代表不履行职权撤销合同时,股东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113人看过2024-01-28
    可以。对股东无影响。第一有影响的是法定代表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公司吊销后股东的责任有法定的清算责任,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赔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6人看过2024-01-28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并非所有股东都能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12人看过2024-01-28

    1、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3、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111人看过2024-01-28
    有限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可以自由进行,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有转让协议即可。因此而产生的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修改是不需要股东会决议的。至于工商局说需要股东会决议本无依据,但基于其实践操作,必须提供的话也不难。
  • 117人看过2024-01-28

    对股东无影响。

    第一有影响的是法定代表人。

    第二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三这两个法律要求的一个是名称一个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无关系。

  • 116人看过2024-01-28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113人看过2024-01-28
    一般公司破产后不会对股东有影响,公司破产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108人看过2024-01-28
    一般公司破产后不会对股东有影响,公司破产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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