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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退股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进行股权的转让,一种是先进行减资,再进行股权的转让。股东不能随意地撤回投资,否则,会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遭受行政和刑事处罚。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公司体系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各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动都会影响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
  • 100人看过2024-01-17
    合法保护股权的方法:1、完善股东大会制度;2、设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退股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进行股权的转让,一种是先进行减资,再进行股权的转让。股东不能随意地撤回投资,否则,会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遭受行政和刑事处罚。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公司体系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各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动都会影响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
  • 160人看过2024-01-17

      1、两个股东一人一般不可以退股,但可以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2、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应当符合法定情形。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个人股权代持协议

    委托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收取代持报酬元。

    第六条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七条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其他股东对以上股权代持事宜均已知晓,并无异议。

    股东(签名):

  • 100人看过2024-01-17

      退股的方式不同案由也不同。如果是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引起的纠纷,案由则是股权转让纠纷;如果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而引起的纠纷,案由则是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首先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权的价格应合理,不应当过高。

      2、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 100人看过2024-01-17

      1、两个股东一人一般不可以退股,但可以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2、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应当符合法定情形。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0人看过2024-01-17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不可以起诉退股。股东一经出资,成为股东,就不可以退股。只能通过转让,比如转让其他股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债权债务转让后,因债权债务产生纠纷的,起诉的案由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或者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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