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回购并不一定引起注册资本减少,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导致持股比例变化。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的股票: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买卖。
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回购的股票,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二、股权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
长期股权投资(Long-term investment on stocks)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1、个人转让股票需要交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40号)“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即1994、1995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经报国务院同意,1996年对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自1994年起,个人买卖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股权需要交税吗
个人转让股权,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20%交纳个人所得税。没有差额产生,不需交税。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标准降低了,由以前“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为现在的“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投资入账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以合并成本为投资入账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成本,应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和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3)非企业合并方式下支付现金方式的投资以支付的购买价款为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的投资按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换方式取得的按照非货币性交换原则确认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完上述初始投资成本后,如果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以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以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如果是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就按照初始投资成本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确定条件
(1)同一控制下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以合并成本为初始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成本,应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和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以及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人格的行为和程序。清算分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适用《公司法》,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
债务人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收益观点,由此产生两种损益确认方法:
(1)以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收益;
(2)按所持股权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确认收益。
2、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投资准则中规定,下列情况下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①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②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2)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①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3、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1)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权益法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①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投资后,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终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反之,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或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终止采用成本法,改按权益法。
5、股票股利的处理
由于股票股利不会使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动,所以不能作为一种收益加以确认,而应在企业的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
6、可转换公司债券
企业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属于债权性质,其会计处理与长期债权投资相同,并计提利息、摊销溢价或折价。行使转换权时,按账面价值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