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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承载股权的公司亏损看买卖双方议价,只要双方认可价格就可以,与公司是否亏损无必然联系;股权转让价款低于成本的亏损是由出让方(原股东)承担的。股东只有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向人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的,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在七天内立案。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100人看过2024-01-17

    估值的方法很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

    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资产基础法,也就是通过对目标企业的所有资产、负债进行逐项估值的方法,包括重置成本法和清算价值法。第二类为相对价值法,主要采用乘数方法,较为简单,如P/E、P/B、P/S、PEG及EV/EBITDA评估法。第三类为收益折现法,包括FCFF、FCFE和EVA折现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选择的估值方法也不同。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不一定的。董事长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不是法人代表。

      1.关于法人代表的规定: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关于董事长的规定:

      1)对于内资公司来说,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所以董事长不一定是出资最多的,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的制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就是几个出资股东共同制定;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共同制定章程;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定,但是必须经过创立大会通过

      2)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董事长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外国人时,副董事长必须是中国人。

      3)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外国人时,副董事长必须是中国人。

  • 1680人看过2024-01-17
    股票回购注销是利好的,股票回购通常是企业用于注销股本,股本减少,净资产与盈利均总额没变,相应的每股净资产及盈利均有所提高,股价相应的会有所上升。
    1、股票回购通常是企业用于注销股本,股本减少,净资产与盈利均总额没变,相应地每股净资产及盈利均有所提高,股价当然上升。
    2、股票回购主要是公司的操作,是为了进行内部的股票激励或者进行留存或者注销。激励或者留存是因为公司的经营需要,也是公司进行权益变动的开始,这是利好的。
    3、回购股份可以理解为把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是一种偏向国有股减持行为,就是先到流通市场购买流通股,然后注销非流通股,总股本不变,对目前市场资金面减少压力,到时再慢慢卖出流通股达到减持目的。
  • 100人看过2024-01-17
    越来越多私募股权机构转变募资方向,同时积极参与债转股项目,拓展资金募集渠道。上述银行股权投资业务负责人坦言,现在机构基本上只能通过政府引导基金、央企国企和市场化母基金募资,单个项目也可以通过三方机构或集合信托募资,但现在愿意投一级市场的资金比较少,因为相比于二级市场,一级市场的估值较高,流动性溢价没有吸引力。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投资分为四个阶段,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通常采用有限合伙的架构。为什么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因为有限合伙的企业才征一次税,就是在退出的时候个人投资者只交个人所得税。如果你是用有限责任公司,会涉及到两层税制,有限公司他要交企业所得税,在分红的时候还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基本上都在用有限合伙的模式。有限合伙的模式同时要有一个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一般也会投一些资金到这个基金里面,基金管理人再对这个基金进行管理。

    二、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就是我刚才讲的“百里挑一”。拿到100个项目,到立项阶段就过滤80%,只有20%能立项。立项以后20%又会过滤其中50%,剩下的50%能够进入项目的尽职调查,调查以后进入到谈判又会过滤50%,一般100个项目才能投到1个项目,基本上很多基金都是这样筛项目的,只是各家基金的比例会不一样。

    三、投资后管理

    为什么要去看银行流水,因为银行流水是反映公司一个非常真实的情况。有些只看财务报表的话,明明他把钱都已经转出去了,但是财务报表显示银行存款还在,以现金的形式体现。所以要避免这个风险,避免这个基金的钱被转走了,这个钱被转走的案例比比皆是的。

    四、投资后退出

    并购的时代已经来临了,并购是未来主要的退出方式。我们认为80%会通过并购退出,并购相对比上市会容易一点,难度也要小一点,并购的速度会比较快。成熟的市场比如美国,20%才能上市。所以几百倍、几千倍、几万倍的收益率,在并购的时代这个概率可能会越来越小了。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标准降低了,由以前“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为现在的“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100人看过2024-01-17

    可以的。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生效要件,但可能被要求赔偿。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股权代持使实际投资人面临的风险

    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及收益属产生纠纷发生争议时,他们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就备受关注,对此,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对于协议效力问题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司法尺度。因此,最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股权代持的问题处理作了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则就认定为代持协议有合法有效。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续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

    二、股权代持使名义股东面临的风险

    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

    三、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公司面临的风险

    第一,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面临法律障碍。在中国证券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企业绝对的红线,证监会在上市审核实践中全面严格禁止“股权代持”,代持几乎成了令监管机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都谈虎色变的雷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目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需要披露出到自然人,且不允许代持。

    第二,面临界公司注销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存于外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情形中。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为规避这种行政审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情形。这咱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根据相关审判实务,相关代持协议效力能够得到认可,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销公司,再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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