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20%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受让方不需要交税。
2、如股权转让方是单位,需要交纳所得税,不需要交营业税,不需要开发票,对于股权受让方不需要交税。
一般情形下不需要,但是特殊情况,如因股权转让出现了公司减资或者为了对债权人负责,可以在媒体等地方进行公告,股权转让好处多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多而且复杂,对于这方面知识比较薄弱的人,在进行股票转让时一定要慎重或者在专业人士的知道下进行股权转让。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公司破产资不抵债的,需要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重整。如果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其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
2、制定清算方案,报确认后开始进行清偿;
3、制定清算报告并报确认;
4、申请注销公司;
5、办理注销登记后,不能偿还的就不再偿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是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一)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的合同当事人虽然都含有公司的原股东及出资人,但从协议价金受领的情况看,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中出资人资金的受让方是截然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资金由被转让股权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属于股权转让的对价;
而增资协议中的资金受让方为标的公司,而非该公司的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
(二)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支付价金一方的当事人对于标的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股权转让协议中,支付价金的一方在支付价金取得了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对公司从成立之时到终止之日的所有义务,其承担义务是无条件的;
而增资协议中支付价金一方的投资人是否与标的公司的原始股东一样,对于其投资之前标的公司的义务是否承担,可以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支付价金的一方对其加入该公司前的义务的承担是可以选择的;
(三)从出资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看,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出资人履行义务完成时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保持不变的,仍然为原数额。
(一)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的合同当事人虽然都含有公司的原股东及出资人,但从协议价金受领的情况看,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中出资人资金的受让方是截然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资金由被转让股权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属于股权转让的对价;
而增资协议中的资金受让方为标的公司,而非该公司的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
(二)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支付价金一方的当事人对于标的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股权转让协议中,支付价金的一方在支付价金取得了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对公司从成立之时到终止之日的所有义务,其承担义务是无条件的;
而增资协议中支付价金一方的投资人是否与标的公司的原始股东一样,对于其投资之前标的公司的义务是否承担,可以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支付价金的一方对其加入该公司前的义务的承担是可以选择的;
(三)从出资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看,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出资人履行义务完成时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保持不变的,仍然为原数额。
1、营业税及附加,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但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不须缴纳;
2、土地增值税,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对方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投资合同本身不是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税率为万分之五;
4、契税,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
5、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是按公允价销售该土地使用权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来处理,相应的账面价为其成本,年未时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