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根据此条规定,单位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3、配合接受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根据此条规定以及实践情况,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一般会通知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法院谈话,单位为被执行人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被传唤的范围,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但鉴于目前法院工作繁重,拘传这一措施应用不多,不乏有申请执行人半强制将被执行人带到法院的情况。
4、罚款、拘留及刑事责任
在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可以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刑事责任是指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配合执行义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改正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包括:
1,经营参与权。
2、利润分配权。
3、处置股份权。
4、剩余财产分配权。
5、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
6、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虚拟股权操作方便,只要拟定一个内部协议就可以了,也不会影响股权结构,也无需考虑激励股票的来源问题,但由于企业用于激励的现金支出较大,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毕竟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保证持续的高增长和高利润。
另一方面,如何考核参与虚拟期权计划的人员也是风险之一。对于实施虚拟股权激励的企业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实现经营者报酬与其业绩挂钩的前提。
股权投资只是投资的一种方式,本身是合法的。但是任何投资方式都有被犯罪分子利用来进行诈骗的途径。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需要。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不过具体的税费规定是不同的,一般分为两种:
1、当转让方是个人,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2、当转让方是公司,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份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一、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完成出资后不能抽逃出资,所以要进行退股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而退股的价格应该由双方协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范围不同:
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其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
适用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增加或减少了投资,不然一般不会调整。权益法下,只要被投资企业年终有了利润,宣告分派股利,都按照享有的份额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然如果和联营、合营企业有内部交易的话还要抵消。
成本法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注册的资本总额不变,实收资本总额要和注册的资本总额保持一致,也不会有改变,所以,帐面上的实收资本总额不会发生变化。
二、股东变更了,实收资本的明细帐就要进行变更处理:
1、减少原股东的实收资本,记入“实收资本”科目的借方,明细科目是原股东的名字;
2、增加新股东的实收资本,记入“实收资本”科目的贷方,明细科目是新股东的名字;
3、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借方的股本金额总数要和记入“实收资本”科目贷方的股本金额总数一致,这样才能保证“实收资本”科目总额不会有任何的变化。
三、实收资本明细帐调整的完整会计分录
例如,原股东A变更为新股东B,股本金为50万元,原股东C变更为新股东D,股本金为30万元。帐务处为: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A)50万元
实收资本----(原股东C)30万元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B)50万元
实收资本----(新股东D)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