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股东可以成立别的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普通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原则上由公司以公司的财产来承担,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但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对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有限责任。
3、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
2、股东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