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有限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1.争议解决约定: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1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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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签署
鉴于:
1.甲方系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__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____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估值的方法很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
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资产基础法,也就是通过对目标企业的所有资产、负债进行逐项估值的方法,包括重置成本法和清算价值法。第二类为相对价值法,主要采用乘数方法,较为简单,如P/E、P/B、P/S、PEG及EV/EBITDA评估法。第三类为收益折现法,包括FCFF、FCFE和EVA折现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选择的估值方法也不同。
不一定的。董事长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不是法人代表。
1.关于法人代表的规定: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关于董事长的规定:
1)对于内资公司来说,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所以董事长不一定是出资最多的,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的制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就是几个出资股东共同制定;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共同制定章程;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定,但是必须经过创立大会通过
2)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董事长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外国人时,副董事长必须是中国人。
3)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外国人时,副董事长必须是中国人。
股权投资分为四个阶段,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通常采用有限合伙的架构。为什么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因为有限合伙的企业才征一次税,就是在退出的时候个人投资者只交个人所得税。如果你是用有限责任公司,会涉及到两层税制,有限公司他要交企业所得税,在分红的时候还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基本上都在用有限合伙的模式。有限合伙的模式同时要有一个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一般也会投一些资金到这个基金里面,基金管理人再对这个基金进行管理。
二、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就是我刚才讲的“百里挑一”。拿到100个项目,到立项阶段就过滤80%,只有20%能立项。立项以后20%又会过滤其中50%,剩下的50%能够进入项目的尽职调查,调查以后进入到谈判又会过滤50%,一般100个项目才能投到1个项目,基本上很多基金都是这样筛项目的,只是各家基金的比例会不一样。
三、投资后管理
为什么要去看银行流水,因为银行流水是反映公司一个非常真实的情况。有些只看财务报表的话,明明他把钱都已经转出去了,但是财务报表显示银行存款还在,以现金的形式体现。所以要避免这个风险,避免这个基金的钱被转走了,这个钱被转走的案例比比皆是的。
四、投资后退出
并购的时代已经来临了,并购是未来主要的退出方式。我们认为80%会通过并购退出,并购相对比上市会容易一点,难度也要小一点,并购的速度会比较快。成熟的市场比如美国,20%才能上市。所以几百倍、几千倍、几万倍的收益率,在并购的时代这个概率可能会越来越小了。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标准降低了,由以前“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为现在的“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