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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59人看过2024-01-19

    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俗称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
    二、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
    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只能是法律层面的期待权益。《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276人看过2024-01-19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290人看过2024-01-19

    一般是不可以抽回出资的。我国公司法采取法定资本制原则,股东抽回出资或者退股都会导致注册资本的减少,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回购请求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所以,公司一旦成立,除非属于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股东不得抽回股本也不能要求公司退股,度只能向他人转让股权

  • 133人看过2024-01-19

    一、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质股东不能投资公司,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定而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人成立公司,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无效,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公司也会面临一系列股份变更、减资、退股等法律问题。
    2、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且实质股东只是出于某些原因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但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二、隐名股东(实质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必须先到人民法院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立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如果隐名关系的双方仅为资金往来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没有成立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的意思,那么双方关系的实质应为借款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其次,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需有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其他股东并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也不同意与其存在共同投资关系,该隐名股东不能被显名确认为公司股东。

  • 147人看过2024-01-19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121人看过2024-01-19
    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很严格,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
    二、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
    三、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 121人看过2024-01-19
    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的,应自股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股权转让前的股东参加)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等等。
  • 169人看过2024-01-19
    股东资格的取得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条件如有取得股东资格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等,形式要件如在股东名册上进行了记载、在工商登记簿上进行了登记等,因此从理论上说,任何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欠缺都会导致股东资格的无法取得。所以,只要具备两个条件:
    1、有文件证明(诸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挂名股东出了资;
    2、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证明上有挂名股东的名字,则不管事实上该挂名股东是否出资,就应该推定为该挂名股东已经实际出资并确认该挂名股东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
  • 171人看过2024-01-19
    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挂名股东也叫名义股东,有时还叫人头股东,通常的表现是实际出资人,邀请若干人同意出借他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公司的股东,实际上不履行出资的义务,出资的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去履行,公司的管理也不参与;但是个别情况下则表现为由名义股东出来参与公司的管理,但是要把其分到的股息红利,转给实际出资人,有的实际出资人甚至连名义股东都不是,而是在幕后指挥,这样就非常容易产生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冲突。
  • 143人看过2024-01-19
    1、封闭性限制。
    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地转让出资,但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不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它原有股东还享有优先受让权。对股权转让的这一限制性规定,预示着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特性,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它公司形态、尤其是股份公司形态相区别的主要特征之一。
    2、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于任职期内不得转让。通说此项规定,无非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任职便利获得的公司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它非任职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对违反此类限制的股权转让协议,多认定为无效。而且,对此类限制下的预约股权转让,即以解聘职务为条件的股权转让,同样应承认其法律的效力,不应一律无效。
    3、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即公司不得为受让自己公司股份的法律主体。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与此同类的限制,还包括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4、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这主要是指对国家股、外资股转让所作的限制。
    5、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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