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赠与合同的撤销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二、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二、法定撤销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种: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表决权与股权不完全相等。公司法中的表决权就是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作为一种固有权、共益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与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的核心。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了一股一票的表决权原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与其股份数同样数额的表决权,这就是股东表决权平等原则,其主要内容为一股一权,多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