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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人看过2024-01-21
    可以的。股东为投资人。而公司法对监事的任职条件有如下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118人看过2024-01-21

    1、股东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公司仍然要履行合同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 118人看过2024-01-21

    股权转让需要评估吗

    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评估,不涉及国有或集体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时并不需要审计或评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民营企业之间股权转让一定需要经过评估手续。

    以下情况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 113人看过2024-01-21

    (一)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

    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属于股权的内容。自益权的存在以股东的个人利益为基础,依附于股东资格。股东权利中属于自益权的包括: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的权利;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

    (二)基本内容

    自益权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属于股权的内容。

  • 237人看过2024-01-21

    股东权益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也称为净资产。股东权益包括实缴股本和留存收益,其计算方式为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按其构成,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三类。

    第一,投入资本,是指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实际投入的资本。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投入资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在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表现为实际发行股票的面值,也称为股本;在其他企业,投入资本表现为所有者在注册资本范围内的实际出资额,也称为实收资本。

    第二,资本公积,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主要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等。

    第三,留存收益,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由收益转化而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 106人看过2024-01-21
    在我国没有普通股以及优先股之分,我国实行同股同权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享有分红权以及优先购买权、知情权、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以及表决权等。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111人看过2024-01-21

    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起诉到法院。

    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106人看过2024-01-21

    签立股东协议书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签订股东转让协议书的,应当注意约定变更股东名册的事项是否明确具体、标标的股权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

    2、签订股东入股协议书的,应当注意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等主要问题;

    3、签立股东协议书应该注意的其他问题。

  • 113人看过2024-01-21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 185人看过2024-01-21

    1、股东身份权

    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2、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

    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

    4、资产收益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5、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

    6、关联交易审查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8、决议撤销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9、退出权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但是,这并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

    10、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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