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董事、监事申请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公司拒不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
2、股东、董事、监事申请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应以公司为被告。
3、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的,由公司推荐认可上述决议效力的其他股东、董事或者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4、股东超过《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限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当事人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他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决议除外。
7、公司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但未被通知的股东已经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其以未被通知为由申请撤销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公司拒不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一、股东分红权的概念
所谓股东分红权是指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像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二、股东分红权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的列职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人民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1、股东可以查阅的资料形式和范围
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判决书,一般要求被执行人于一定时间内为申请人备齐某年度股东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等,以供查阅。执行实践中,申请人一般要求查阅股东会议原始记录,而被执行人往往只提供历届股东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文本。申请人往往会提出抗议,认为股东会议决议只记录和反映了会议结论,并不能反映股东会议的实际过程和真实情况,因此满足不了申请人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要求。虽然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扩大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但关于这六类可以查阅的资料的具体形式没有规定。
2、股东知情权与查阅权的关系
目前司法审判中涉及到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大都采取让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报表供股东查阅的形式,即以查阅权来涵盖所有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如果公司向股东虚假提供经营情况,其行为当然侵犯了股东知情权,但这已经不属于股东查阅权所能调整的法律范围。
3、关于查阅权和复制摘抄权
由于部分申请执行的案件是依据旧公司法作出的判决,所以申请人只是有权对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而没有复制权。当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颁布并开始实施,且明确规定除了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需要征得公司的同意外,其他的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都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一、直接诉讼
在这种诉讼中,原告为股东,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一共规定了提起这种诉讼的5种情况:
1、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如果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在决议做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2、董事及高管人员违反职责。股东如果认为董事及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不能行使查阅权。《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在实践中知情权主要体现在股东可以查看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账簿等。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查阅。
4、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股东如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而决议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此种情况下股东与公司如果不能达成回购协议,则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
5、解散公司。
二、派生诉讼
派生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应由公司来起诉,但由于各种利益关系或其他原因,公司不起诉,这时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自己提起诉讼,这时原告是股东(正常情况下原告应是公司)。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问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没有。
2、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没有限制。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小股东按照所持有的股份享有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作出表决。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是股权的核心,只有通过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才能将股东个人意志拟制为公司意志,并借助董事会和经理实现其出资资本化收益。
3、所以,出席股东大会是每一个股东不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所剥夺的固有权利,它是股份制“同股同权同利”原则的体现。
1、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2、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职权上的关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职权,但股东大会分离或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决策、管理权。
3、董事会所作的决议必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如有冲突,要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董事会决议,直至改组、解散董事会。
4、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购事项。
第一种方式,起诉解散。
公司解散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变更,需要经过持股比例超过3分之2股东同意,你的持股比例是55%,没有达到法定比例,所以你单方召开股东会肯定是无法达到目的的。但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经营困难或有其他情况导致公司无法经营的,持股比例超过10%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将公司解散,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所以你只需要单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公司现状,并说明公司难以继续经营无法维持的事实,申请法院将公司解散即可。
第二种方式,转让股份,退出公司。
上述提到解散公司可以通过起诉达到你的目的,但在程序上相对繁琐,因为解散公司肯定涉及到清算步骤,这就比较麻烦,如果你解散公司单纯的只是从这个烂摊子中想脱身的话,其实可以将你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你公司另一名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他拒绝购买的,你有权转让给公司之外的人,转让股份后,你的法人身份可以注销,从此后和公司不再有关系。
(一)投资前与显名股东签订书面的代持股协议。签订书面代持股协议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地位的一个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也通过书面形式将所有权利义务固定下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如果您已经是隐名股东却没有和显名股东签署该协议,那么要尽快补签一份,因为这对双方都有利。签订协议时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双方姓名、户籍地址、实际居住地址、身份资料、联系方式;
2、隐名股东拟投资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主要经营范围;
3、代持股的原因以及代持股股份总数;
4、双方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诉讼或者仲裁管辖。
(二)法人代表人选最好由隐名股东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担任,因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东担任,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都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且外国人也可以担任法人代表。在经营过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签名。
(三)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最好采用印章加隐名股东签名的形式。手写签名相对于印章更能保护隐名股东对财务的控制权利。
(四)隐名股东在管理公司过程中要以股东的身份预留签字,例如在股东决议等文件中。如果发生纠纷,隐名股东的确权抗辩更加充分。
(五)隐名股东最好使本公司员工清晰地认识到公司的真正股东是谁。切忌仅仅以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身份内部管理。
(六)隐名股东所有针对公司的投资必须留有书面记录,并且投资的资金一定要经过其本人中转。该条规定非常关键,因为隐名股东实际投资是证明自己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