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
2、股东是具有独立的人格的,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是具有独立的人格的。公司成立后,公司与股东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分别具有其独立的人格。股东以其认缴金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大会的地位由于公司是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虽对公司财产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最终所有权,这就决定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地位。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地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宪法”——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制定和修改;
(2)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监督机构的成员由其任免,对其负责;
(3)股东大会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同时,股东大会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力,即应当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规定的议事方式、表决方式及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大会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是指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进行表决时,是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来计算表决权的,每一股份为一个表决权,而不是按参加会议的股东人数来计算表决权的。这项规则所体现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享有所有者的权利,就是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时,能享有多少表决权取决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多少,而股份的多少则取决于投入公司的资东多少。至于具体到股份,它们都是被划分成等额的,每一股的权利是相同的,即同股同权。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需要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股东大会年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
2、股东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这样既可以即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又可以节约股东的时间、精力,并减少公司为召集会议而必须支付的费用。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股东大会定期大会的召开大都为法律的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