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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人看过2024-01-21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 116人看过2024-01-21

    1、有。

    2、股东是具有独立的人格的,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是具有独立的人格的。公司成立后,公司与股东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分别具有其独立的人格。股东以其认缴金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 176人看过2024-01-21

    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 120人看过2024-01-21
    1.股东大会的组成公司虽为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但其行为必须依赖自然人的意思表示和行动,这些自然人或者自然人的集合构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股东人数较多,为保持公司运作效率,不可能使每一股东均参与公司经营,且股东仅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并非都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积极性。因此,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由董事会作为公司业务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虽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仍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机制行使其作为出资人的权力。这种机制的现实选择和法律上的安排就是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集合股东的意志,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2.股东大会的地位由于公司是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虽对公司财产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最终所有权,这就决定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地位。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地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宪法”——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制定和修改;

    (2)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监督机构的成员由其任免,对其负责;

    (3)股东大会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同时,股东大会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力,即应当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规定的议事方式、表决方式及程序。

  • 116人看过2024-01-21
    1、在董事会能够履行职责召集股东大会,而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2、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3、在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116人看过2024-01-21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对股东大会的权利作出如下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三、《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116人看过2024-01-2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的权力上要表现为宏观上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两个方面。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虽然对外并不直接代表公司,对内也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但却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大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其他机构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股东大会作出的决定,公司的其他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等都必须执行。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执行股东大会的决定,行使职权不得与股东大会的决定相抵触。
  • 115人看过2024-01-21

    股东大会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是指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进行表决时,是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来计算表决权的,每一股份为一个表决权,而不是按参加会议的股东人数来计算表决权的。这项规则所体现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享有所有者的权利,就是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时,能享有多少表决权取决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多少,而股份的多少则取决于投入公司的资东多少。至于具体到股份,它们都是被划分成等额的,每一股的权利是相同的,即同股同权。

  • 135人看过2024-01-21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需要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131人看过2024-01-21

    1、股东大会年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

    2、股东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这样既可以即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又可以节约股东的时间、精力,并减少公司为召集会议而必须支付的费用。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股东大会定期大会的召开大都为法律的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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