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挂名股东职位,免责协议无效。也就是说即使是解除了挂名股东的职位也是要担负一定责任的。
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实际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是根本不存在“挂名”之说的。如果这个企业合法经营,做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什么影响。
如果企业出了问题,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不是挂名股东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变更,其实并不影响其他事宜的进行,企业股东全体签字,更换另外一个人做法定代表人就可以了。
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进行更换,只能到法院起诉别的股东,要求更换法定代表人了。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是分开的,债权人是不能起诉股东的。
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股东
1、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4)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以及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此,这仍是股东或部分股东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
可以增加。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所以只要不超过50个就可以增加。不过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增加,增加后,公司形式就发生了改变。
增加股东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保持原有股东投资额不变的情况下,增资扩股,重新确定投资比例,新增股东;另外一种是注册资本不变,原有股东股权转让给新股东。
代持股东想要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显明股东以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明确,可以向实际股权持有人追偿;
3、只有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担之后的责任。《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约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实际上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承担投资风险,这种情况虽然在两者之间比较清楚,但对于公司来说不受其约束,公司仍然承认显名股东的权利。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有合同约定,同时已经实际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公司也已经知道其股东的地位,实际上已经由隐名转化为显名,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隐名股东的地位应当得到确认,但如有争议必须由人民进行裁判。
3、隐名股东案例中大量的存在与职工持股会中,如果职工持股会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可以代表职工作为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权利,应当维持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对于职工要求转为显名股东的,不应予以支持。
可以,公司章程不能绝对禁止股权转让。
1.章程绝对禁止股权转让的条款无效。
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无论何种情况禁止转让,此条款完全侵犯了股东的转让自由和私有财产,应属无效限制。
2.章程未明文规定限制转让,但实质使股权转让的条款无效。
如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也可不购买的条款,股东陷入不能转让的僵局,实质上剥夺了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封堵了股东的退出机制。
执行董事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限制包括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的条件是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不提起的,股东应当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活动,如签订合同、进行诉讼等,而股东是公司拥有者,理论是权力比法定代表人大。
事实上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不同,不能简单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