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一、公司的转让属于公事重大事项的变更,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人代表在股东大会或(股东的)授权下可以处理公司的事务,包括对公司变更事务的具体操作,私自随意变更公司的属性是违法行为及侵权行为。
三、法人代表私自随意转让公司行为可以认定其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是实缴,而是认缴;
(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