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认缴制股东退出怎么清算
股东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的,不影响公司的清算,公司出现解散情形时,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清算,股东未如实认缴出资的,清算组可以要求股东补缴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人民法院如何强制执行公司股权
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司股权,可以将股权冻结,限制股东将其转让,询问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后评估股权价值,拍卖。但是不用评估公司的资产。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1、我国公司法对于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未作详细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只有在采取拍卖、变卖和其它方式后方可确定转让价格等同等条件,其他股东此时方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此时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可能损害经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得到股权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在执行股权时,应当告知股权存在优先购买权的状况,由欲买受股权的人自行决定是否仍进行竞买或购买。即使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而参与竞买或购买强制执行股权,也不能对抗公司法赋予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2、同时,法院应通知其他股东出席拍卖现场,在拍卖落槌后,其他股东即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便及时确定股权受让人,提高效率和减少成本。其他股东在执行程序中竞买或购买股权,不应视为行使或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在一名或者多名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其他股东仍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可根据公司法关于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由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不可以强制股东退股,只有自愿股权转让和退股才能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其他解散原因出现的,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在。
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时效一般是多久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股权受让人给付股权转让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给付股权转让款时间起算。诉讼时效为三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其他股东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起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是对公司侵权行为,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股东因此提起代表诉讼的,亦适用该规定。
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不是必然无效。
如果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决议无效;如果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仅签名是伪造的,则决议有效。
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不是必然无效。
如果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决议无效;如果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仅签名是伪造的,则决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