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99人看过2024-01-28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出现经济纠纷需要赔偿,或者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破产,股东的损失仅限于投资,不涉及个人和家庭其它财产。
    这里所说的出资不是实际出资,而是认缴的出资,也就是股东承诺的出资,写在章程里、在工商局登记的数额,即使出资没有完全到位,也要按照当初承诺的数额承担责任,不足的要追缴到位。
  • 190人看过2024-01-28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在破产程序中,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债权一般设有抵押,属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在实践操作中,对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的认定,以及优先权授权的行使应注意哪些问题等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相关的问题,往往有一些界定不清与疑问。
  • 157人看过2024-01-28
    一般是不需要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破产了股东要不要还债分两种情况:
    (一)公司破产了,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股东不用还债。
    (二)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需要还债。
  • 158人看过2024-01-28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后,对公司债务不负责任,没有履行出资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41人看过2024-01-28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而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此时股东股权转让不可能,是由公司收购,还是通过临时决议同意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控制股东拟转让股权,为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最好进行审计、评估,以免大股东侵害其他股东情况发生,亦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大股东进行定性、评价。
    3、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欲转让的,须经董事会乃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作为公司大事项对待,应经审议作出决定。
  • 151人看过2024-01-28

    分配方式如下:

    1、公司的股份按照其出资额所占比例分配;

    2、公司的股份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份分配;

    3、公司股东的股份划分,可以由公司股东协议决议确定。股份是股东在公司享受分红的凭据,股东是按照其实际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127人看过2024-01-28

    分配方式如下:

    1、公司的股份按照其出资额所占比例分配;

    2、公司的股份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份分配;

    3、公司股东的股份划分,可以由公司股东协议决议确定。股份是股东在公司享受分红的凭据,股东是按照其实际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128人看过2024-01-28

    两个人股权的分配包括:

    1、两个人的公司股权是通过出资比例来确定的。如果股东是通过非货币的方式入股的,那么最好把非货币的资源作价,且通过把协商的作价额作为入股的条件;

    2、为了让两个人的业务能力平衡,对经营上的不对等贡献。双方可以通过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弥补两人的能力和资源上的不对等。

  • 128人看过2024-01-28
    干股取得的几种情形如下:
    1、干股既可以是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也可以是全体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
    2、干股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如果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公司并没有扩资,发行新的股份,但原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随之下降。
    3、干股可能是附条件股份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份赠与。附条件股份赠与协议中所附条件对股份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产生约束力,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受让方取得或者失去相应的股份。由于对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可能存在异议,工商机关在登记变更时对该情况也难以认定,客观上要求法院判决后,工商机关依据法院的判决办理变更登记。
    4、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干股的效力如何,最终要视赠与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情况确定。
  • 139人看过2024-01-28

    挂名股东不可以享有股东权益。
    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