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的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未注册的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未注册的公司,股东股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都不受法律保护。公司转让股权生效条件是:
1、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2、公司依法设立,股东有权处分股权;
3、记名股票转让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4、无记名股票转让后,股东应当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
(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是实缴,而是认缴;
(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如能联系到公司及其负责人等,可以与公司协商,要求其变更公司监事为他人,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其同意并配合办理的话,这是最快捷、最经济的解决方式;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说明被别人挂公司监事的具体情况;
(3)如果投诉也不能解决,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其进行变更,需注意的是,起诉的时间周期相对比较长,成本相对会更高一些。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提起讼。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可以与股东签订租车协议,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租用股东的车辆使用,或者股东租用公司有空闲的车辆,租金与市场价基本持平,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章程不禁止的,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当订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