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收购股东股权。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不能收购:
1、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但两者更有不同: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对于公司股东股权的抛售,公司一般是不能够收购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股权的交付是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最重要的法律行为。股权是无体财产,不可能像有体物一样进行物理形态的移转,其交付转让与物的交付转让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
2、完整有效的股权交付应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两方面的内容。各种股权,从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有各自的权属证明形式。
3、要实现股权的转让首先要根据各种股权特定的权属证明形式进行相应的变更。需要指出的是,有些情况下,权属的变更并不只是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在法律明定股权转让需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此种权属的变更必须获准后才能进行或生效。同时,股权权能的移转是股权交付又一重要的方面。
4、权能的移转是指股东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参与公司管理的共益权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等实际地转由受让人行使。如果说权属的变更是属法律上的股权交付,那么,权能的移转就是事实上的股权交付,二者共同构成股权移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权属变更的价值在于法律对股权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权能移转的价值则在于股东投资的财产利益和其它权益的实现。
5、实践中,当事人对股权的交付并不总是能做到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的完整交付,只办理了权属变更而未移转权能或只移转了权能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时常发生,这是产生股权转让纠纷的又一客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