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以股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1.作用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不能直接确定出资额;
3.必须注意权衡接受股权的收益和风险,不能接受风险与收益不相配的股权;
4.股权出资可能出资溢价的问题,财务处理手续复杂,需要事先约定;
5.必须注意接受股权的市场应变能力;
6.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还应当报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
7.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人应当先办理股权股东变更登记后,在办理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不得做股权出资的情形: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批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以股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1.作用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不能直接确定出资额;
3.必须注意权衡接受股权的收益和风险,不能接受风险与收益不相配的股权;
4.股权出资可能出资溢价的问题,财务处理手续复杂,需要事先约定;
5.必须注意接受股权的市场应变能力;
6.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还应当报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
7.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人应当先办理股权股东变更登记后,在办理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不得做股权出资的情形: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批准。
股东虚假出资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等。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如实出资。虚假出资的应当及时补足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股东以股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1.作用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不能直接确定出资额;
3.必须注意权衡接受股权的收益和风险,不能接受风险与收益不相配的股权;
4.股权出资可能出资溢价的问题,财务处理手续复杂,需要事先约定;
5.必须注意接受股权的市场应变能力;
6.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还应当报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
7.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人应当先办理股权股东变更登记后,在办理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不得做股权出资的情形: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批准。
为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出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虚假出资责任。主要应承担以下4民事种责任:
(一)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款适用于公司股东签订了设立协议的情况,而无论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纠纷是发生在公司设立期间还是发生在公司设立成功之后,只要纠纷所涉及的利益是股东的利益,即可提起违约之诉。
(二)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为此,违法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违法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三)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第九十四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虚假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