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有:变更经营范围的决议方式、若是有股东超出范围经营,承担责任的方式等。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超越范围经营的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一般对于减资行为都是严格控制的。实务中,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的方式通常有三种:
1、减少股份总额,即保持每股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减少股份总额。具体操作又可以分为消除股份与合并股份。消除股份是指取消一部分股份或特定股份,合并股份是指合并两股或三股以上的股份为一股。
2、减少股份金额,即不改变股份总数而减少每股的金额,具体实施可分为免除、发还以及注销三种办法。免除是指对尚未缴足股款的股份,免交一部分或其全部欠缴的股款;发还是指对已缴足股款的股份,发还一部分股款于股东本人;注销是指在公司亏损时,以减少每股金额而抵销股东弥补资本的责任。
3、既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股份金额。这也就是上述两种方式的结合适用。
4、此外,公司还可以以返还出资免除出资义务、销除股份的方式减资。
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不承担责任,因为出资期限未满的,股东如果没有足额出资的不算出资违约,因此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如果此时公司破产了,进行破产清算的,则此时股东需要对未缴纳出资部分履行出资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权益: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时行使表决权;
2、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或者股份的权利;
4、股东知情权;
5、公司剩余财产的盈余分配权和分配权;
6、优先认购公司新资本;
7、建议在特定情况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