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失信股东一般不会受影响。企业失信一般来说是由该企业的法人代表来承担责任的,是不会连累公司股东,除非公司股东有直接责任。一般情况下,基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但股东滥用权利的除外。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没有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的义务。
在公司章程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其经营管理性权利一般不会受到影响。因为只要认缴了一定比例的公司注册资本,被载入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股东身份就被认可,行使经营管理性权利具备股东资格即可,不要求必须出资实缴到位。稍有争议的是股东表决权,但目前多数司法实践和理论观点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指按认缴出资比例,即使未出资到位,表决权仍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权利,如公司想对股东未全部出资之前作更多限制,则可在章程中规定股东行使表决权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
除利润分配权、优先增资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性权利,如股权转让权、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这类权利的行使,一般不受是否已全部出资的影响。因为股东资格的取得不受出资是否全部缴付的影响,具备合法股东资格便有权转让其股权、购买他人股权或者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但受让股权的一方最终还应履行足额出资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