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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9人看过2024-01-23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 110人看过2024-01-23
    股东大会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股东资格,比如股东抽逃出资,经过催告仍然不缴足的。
    因为股东大会由股东合意组成,且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130人看过2024-01-23
    是的,股东大会是一个企业的最高机构,董事长作为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所以一定要参加股东大会,要是有重要事情或个人原因不便参加,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表参加或者用通讯的方式参加。《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110人看过2024-01-23
    股东大会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股东资格,比如股东抽逃出资,经过催告仍然不缴足的。
    因为股东大会由股东合意组成,且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110人看过2024-01-23
    股东大会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股东资格,比如股东抽逃出资,经过催告仍然不缴足的。
    因为股东大会由股东合意组成,且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108人看过2024-01-23

    股东权利主要范围

    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是散见于各个条文之中。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权利归纳如下: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以章程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的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查阅权

    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公司法》第32条和第110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的范围,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列举的查阅范围是比较狭窄的。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68条列举的范围有:公司财产清单、年度帐目、董事或经理室和监事会成员的名单、以及必要时集团总帐目;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或者必要时,经理室和监事会以及审计员提交的报告;经审计员核实确认的向薪水最高人员支付的报酬总金额,这些人员的人数;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税款的总金额;按照选举法向政党或政治团体提供的捐赠清单等。但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有些国家公司法对股东的查阅权作出某些限制,例如在查阅的时间、地点和查阅的目的等方面作出规定。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人合的因素,因此,按照《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所谓的同等条件,主要就是价格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性公司,股东的转让不受其他股东的限制,因此股东拥有的是优先认股权。但这种优先权行使的前提是,公司向原股东以其持股比例配送或配售新股。

    4.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当然,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则可以比较自由的转让,但目前只有上市公司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

    5.红利的分配权

    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红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润;而且各国公司法对红利的分配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此,《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是:"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当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这时候股东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我国的公司法也对股东的质询权、诉讼权作出了规定,但是实际的操作性是存在问题的,这在"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一节中再作阐述。

  • 119人看过2024-01-23
    依据公司法公司的股权只能转让,公司卖了股东的股权仍然存在,没有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公司是不能转让的,转让时没有全体股东签字这转让协议是无效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买卖转让协议无效。公司法人代表对这次转让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 109人看过2024-01-23

    不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就行了。股份制企业贷款不需全部股东签字担保,应提交其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字)和借款授权书。

    首先把公司的前景和发展全部放在次要,搞准什么是合伙的底线,无论公司如何困难,不要去触碰底线。

    任何公司都是由小到大,发展初期必须靠每个股东共同发力,不思回报。集体公司也就是自己的公司,公司初期财力人力不够,应主动的出手,不图回报的为公司出人、出力,每个股东必须有这样的品德。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无数论证,成功合伙公司一致认为的底线就是不得将家人拉入公司,尤其是直系亲属,无偿帮忙是可以的,千万不要拿取回报,拿取回报和争抢业绩就等于是在其他股东兜里圈钱,这是基本定义。

    另外亲属进入自己的合伙公司,不单纯是影响股东团结,而且在管理上也是一个毒瘤,往往这个毒瘤就是该股东不能意思到的,而且不愿意承认的,当其他股东也效仿该股东的时候,就是整个公司瓦解的时候。

  • 116人看过2024-01-23

    如果是独资企业,就没有法人和股东,只有投资人。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和股东可以是不同的人,并不要求同时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既然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投资并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它是非法人组织,投资人即所有人,也就不存在股东一说。

    与之相对应的还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它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依照《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担任,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 108人看过2024-01-23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股份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分享公司收益,对公司重要事项进行表决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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