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在没有办理变更企业性质前是不能增加股东的。
个人独资企业如果要增加股东就只能通过一定程序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合伙企业才行。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绝对控股股东的权力主要包括:
1、分红权;
2、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3、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4、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等。
绝对控股股东是控股百分之五十及以上或者其股份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公司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时,小股东可以派代表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2、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
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有类似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只有前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况:
1、法定解散,指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导致公司解散;
2、强制解散,指公司运营出现问题,相关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要求其解散的情形;
3、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股东达到法定规定请求解散公司。
4、(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依照其对公司的出资份额经过公司盈余分配从公司取得红利的权力。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依照其出资份额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分取红利。
参与公司严重决议计划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严重行为经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做出决定。公司的严重行为包含:公司本钱的变化,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闭幕、清算等行为。
挑选管理者权,是指股东有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的权力,包含决定管理者薪酬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