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4)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
1、法律并没有规定股权转让需要股东亲自签字,所以转让股权时,股东不能亲自签字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签字。
2、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的权利包括: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对公司财务和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
(8)优先认购新股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权利损害救济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1、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
2、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